律师为股东超200人公司新三板挂牌操作程序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山东赛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电工”)前身为新泰市佳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钰电工”)。为培育新泰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经新泰市赛特电磁线厂申请,新泰市机械电子工业局于2000年11月16日作出《关于对成立“新泰市佳钰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新机字〔2000〕20 号),以吸收社会资本的方式,李希存等9名自然人和部分电磁线厂职工以“新泰市赛特电磁线厂内部职工持股者协会”名义(以下简称“赛特持股会”代持,共同发起设立新泰市佳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根据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人,且佳钰电工尚未成立,不能办理职工持股会等手续,故以赛特持股会代9名自然人持有佳钰电工的股权。2000年11月10日,赛特持股会及李希存、魏强、卢玉良、万会元、胡绍武、周卫忠、和军、袁金海、刘杰签订《出资协议书》一份,决定共同设立佳钰电工。2000年11月22日,泰安天立明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泰天信会验字(2000)第32号《验资报告书》。2000年11月28日,佳钰电工获得了新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1年12月31日,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关于新泰市王家寨煤矿出资控股市佳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投资的批复》(新国资字〔2001〕18 号),同意王家寨煤矿出资1000万元控股佳钰电工。2001年12月31日,泰安天立明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泰天信会验字〔2001〕第308号《验资报告书》。2002年2月26日,新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山东赛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此次变更中,佳钰电工名称变更为赛特有限。 2003年4月14日,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关于变更股权的批复》(新国资字〔2003〕2号),同意王家寨煤矿的国有法人股1000万元,按1:1变更为王家寨煤矿工会持有。2003年4月14日,王家寨煤矿与王家寨煤矿工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2007年12月12日,山东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泰丰集团工会”,由王家寨煤矿工会委员会变更名称而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王家寨煤矿工会持有赛特有限的1000万元股权全部是由王家寨煤矿职工个人出资,委托王家寨煤矿工会代为出资。后新泰市工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赛特有限2名社会团体法人股东代1963名自然人股东持股。 2007年1月26日,赛特有限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原股东王家寨煤矿工会更名为泰丰集团工会。 2007年4月20日,新泰市佳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成立;2007年5月24日,新泰市盈丰投资有限公司盈丰公司成立。2007年5月24日,赛特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赛特持股会将持有的赛特有限出资转让给新股东佳禾公司;泰丰集团工会将持有的赛特有限出资转让给新股东盈丰公司及3名自然人。2007年6月4日,新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赛特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2名企业法人股东代1288名自然人股东持股。 2007年11月29日,赛特电工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赛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赛特电工。2007年12月10日,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瑞华恒信验字II〔2007〕第034号《验资报告》。2007年12月13日,赛特电工取得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改完成后,佳禾公司持有赛特电工1195.34万股、盈丰公司持有赛特电工1081.75万股,两公司代1268名自然人股东持股。 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扩容全国,赛特电工决定申请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

【争议焦点】

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一直是阻碍赛特电工走上资本市场道路的绊脚石。但是,随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4号指引》”)的发布,扫除了赛特电工挂牌的法律障碍。在赛特电工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根据前述规定,通过何种规范程序进行操作成为该项目的争议焦点。

【律师代理思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10条规定“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4号指引》,对超200人公司的规范提出了具体且具有操作性的要求,明确了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挂牌的审核标准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权清晰、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其中,更加细化的规定了“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并对需要报送的申请文件、省级政府确认函、股份托管等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代理律师就赛特电工的规范程序作了如下法律分析。 (一)如何清理佳禾公司及盈丰公司两个持股平台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经代理律师核查发现,赛特电工设立以来,设置实际股东名册,对实际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以及持股比例进行登记。同时,公司对实际股东股权转让进行本案登记,根据股权转让情况对股东名册进行更新。佳禾公司、盈丰公司成立后,赛特持股会及泰丰集团工会将其持有的赛特有限股权依法转让给佳禾公司、盈丰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原由赛特持股会及泰丰集团工会代持的实际股东持有的股权由佳禾公司、盈丰公司代持,实际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此外,根据赛特电工股东会(大会)文件,佳禾公司及盈丰公司作为名义股东在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赛特电工作出分红决议后,由实际股东或代理人持股权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办理分红手续。 赛特电工实际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佳禾公司及盈丰公司作为名义股东,其之间存在代持股法律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4号指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因此,代理律师提出由实际股东与佳禾公司及盈丰公司签订《解除股份代持协议书》,解除双方之间的代持关系,由实际股东直接持股。 (二)需要如何履行股份确权程序 如前所述,根据《4号指引》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鉴于赛特电工成立于2000年,公司历史较为久远且股东人数众多。因此,代理律师认为确权方案要在充分保护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履行《4号指引》所规定的相应程序。经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确权方案: 首先,在《泰安日报》、厂区、宿舍区、确权地点、班车、公司网站等多处多次发布确权通知,通知说明确权的时间、地点、材料要求。 第二,代理律师与主办券商、赛特电工工作人员在齐鲁证券新泰营业部、赛特电工股东家中、赛特电工办公室以及本所会客室受理股东股份确权材料,实际股东填写《股份确权声明书》《解除股份代持协议书》《访谈笔录》等法律文件。本所律师进行确权见证,新泰市公证处公证员进行确权公证,双方分别出具《律师见证书》以及《公证书》。 第三,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与赛特电工签订《股权证托管协议书》,对赛特电工全部股份进行集中托管,并为实际股东办理托管手续。 (三)是否需要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根据《4号指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股份已经委托股份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由股份托管机构出具股份托管情况的证明。股份未进行集中托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函。” 赛特电工根据新泰市机械电子工业局《关于对成立“新泰市佳钰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新机字〔2000〕20号)于2000年11月28日设立,并不属于前述情形。2014年10月10日,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与赛特电工签订《股权证托管协议书》,赛特电工将其全部股份在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托管。2014年11月10日,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山东赛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集中托管情况证明》(鲁产登字〔2014〕6号),证明赛特电工的托管情况。因此,赛特电工无需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 经过代理律师的法律分析,各方中介机构及赛特电工确定确权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确权方案进行了股份确权、制作了申报材料,最终就申请挂牌事宜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案件结果概述】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赛特电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山东赛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32号),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2015年5月2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山东赛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赛特电工成功挂牌,股票代码:832634。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2005年,我国相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00人公司上市成为证券操作实务中的一大难题,也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空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4号指引》的公布,将200人公司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并对其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该一系列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有力的权益保障;也为200人公司资本市场发展道路扫清了最后的法律障碍。

【案例评析】

虽然赛特电工很早就制定了资本市场发展计划,但是受制于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致使公司计划迟迟无法落地推进。但赛特电工仅是众多200人公司中的代表之一,很多规模大、业绩好的优质公司与赛特电工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其历史遗留的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而无法进入资本市场,借助资本的力量发展壮大。 通过代理律师、其他各方中介机构及赛特电工的不懈努力,赛特电工成功挂牌新三板,为其他正在谋求资本市场发展的200人公司提供了范本,从而帮助更多的200人公司共享国家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果实。

【结语和建议】

通过赛特电工新三板挂牌项目,深切的感受到国家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决心与力度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未来会有更多的200人公司突破股东超200人的限制,通过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将公司发展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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