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女,1989年生,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余刑十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1月19日入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刘某自入监以来,对自己的约束不强,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消极改造,不求上进,平时不愿与人沟通,人际关系相处不融洽,遇事冲动,不计后果,有同性恋倾向,经民警多次教育改观不大。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犯罪原因分析】 (1)成长过程:刘某是家中的独生女,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在她9岁的时候,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在其17岁时出监,在其学生时期由其母亲一人带大。刘某也因为父亲的入狱而感到非常自卑,把自己像刺猬一样包裹起来。 (2)社会经历:刘某初中毕业后就没有继续上学,步入社会后打过工,也开过店,过早的谈恋爱使她学会了吸烟、喝酒的不良嗜好,性格叛逆、敏感。 【入监改造表现】 刘某自入狱后很少与他人交流,与同犯发生过数次冲突,人际关系相处不融洽,遇事冲动,不计后果,抗拒管教。主管民警数次与其谈话,了解到了刘某的具体原因。 【消极改造原因】 (1)家庭原因:在刘某的成长中,一方面是父亲的入狱使她感到自卑,一方面是母亲为了生活无暇顾及她而使她变得自闭,她的学生时代是在自卑、自闭、焦虑中度过的。她把自己像刺猬一样包裹起来,不接受别人对她的好,也不能接受别人异样的眼光。 (2)自身原因:刘某文化程度较低,对待事物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性格偏执,而且人格结构不完善,存在不合理信念等原因,造成刘某对自身约束较差,冲动,不计后果,且无法管理自身情绪。 【心理行为表现】 监区民警对刘某进行了一系列的心理测试,发现她以自我为中心,行为能力一般,性格中有不稳定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冲动,思想偏执,固执,有轻微的变态心理倾向。 【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刘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漠,遵规守纪意识不强,身份意识不强,同时存在不合理的认知结构和不合理的信念,导致刘某屡犯监规,对抗拒管理教育,消极抵抗。 (2)性格因素:刘某性格冲动、偏执,爱钻牛角尖,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较为叛逆,有同性恋的倾向,改造难度较大。 鉴于刘某的具体情况,包教民警决定对症下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教育转化。 (1)针对刘某的自身约束不强,遵规守纪意识淡薄,屡犯监规,抗拒管理,身份意识不强的行为,对她进行了认罪悔罪教育,加强监规纪律学习,强化身份意识,端正改造态度,明确改造目的。 (2)针对刘某性格冲动、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的特点,合理介入心理疏导,通过各种检测手段及治疗方案帮助刘某化解不良情绪,正确引导,使她能够增加与他人的沟通能力,达到良好的人际关系。 (3)刘某在其家族中是独生女,父母对其较为溺爱且其父有过入狱经历,对此刘某较为封闭,根据此情况结合亲情帮教,加强亲情感化,通过亲情的力量促其转化。 (4)针对刘某的叛逆心理及同性恋倾向,加强对她的道德伦理教育,帮助她正确认识情感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法律意识,使刘某认罪悔罪,明确身份意识,端正改造态度,明确改造目的。 (2)帮助刘某建立合理的认知结构和人格结构,学会管理自身情绪的方式方法,控制自身情绪,学会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的努力,刘某目前已经能够认罪悔罪,身份意识明确,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与同犯的关系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通过此案例,民警认识到,教育转化方式有很多,对待越来越多的年轻的女性服刑人员,更要耐得下心来寻找突破口,真正做到把好脉、对好症、下好药。所以民警认为,教育转化服刑人员是一个细致、漫长的过程,只有付诸爱心与耐心,倾注了心血与汗水,才能有所收获,要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方式,全面的进行,才能走进服刑人员冷漠的心灵,成为她们开启崭新人生的领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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