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初中文化,1942年9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王某某因犯强奸罪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2016年8月31日入华山监狱服刑改造。 王某某刚入监时虽年龄较大,但身体状况良好,能正常参与学习及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后因高血压病发病两次于2016年11月9日收入病监治疗至今。
【案件办理过程】
王某某的女儿王某波于2018年3月1日以王某某患高血压2级、房室阻滞3度、窦缓为由向监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18年3月5日华山监狱四监区集体例会研究王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所犯罪名、刑期、病情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改造表现较好,病情基本符合,同意王某某女儿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18年3月5日,华山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四监区报送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后,于2018年3月6日组织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对王某某情况进行调查。主要听取医院对罪犯病情的介绍、查阅有关病历材料、审查罪犯档案及了解罪犯的改造表现后,例会研究同意监区的报送申请,形成调查报告报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2018年3月8日,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初审小组汇报了前期调查情况,经初审小组研究,同意对王某某的所患疾病及程度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司法鉴定。 2018年3月9日,华山监狱委托黑龙江省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所患疾病及程度进行鉴定。 2018年3月14日,黑龙江省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某患: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冠心病,心律失常,Ⅱ度Ⅱ型房室传导阻滞,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3、尿路感染,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2款,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19日,华山监狱医院医疗鉴定小组结合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病情辅助检查以及长期住院病历等有关材料进行集体会诊,认为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二款,同意王某某保外就医。因王某某目前状态较差,严重传导阻滞,药物难以解决,急需到社会医院安装心脏起博器。医院填写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公告同时进行申请表》。 2018年3月19日,华山监狱派工作人员前往巴彦县司法局委托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进行核实,并调查王某某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018年3月19日,巴彦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王某某的两个女儿均愿意做其保证人和监护人,并具备为其治疗、护理及正常生活提供保障的经济条件。其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认为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意回本村居住并协助监管。其所在辖区司法所同意接收社区矫正。综合上述情况,监管环境较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018年3月20日,四监区组织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例会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地的劳动,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截止2018年3月王某某获得物质奖励一次,剩余积分480分。建议为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2日,刑罚执行科组织召开科务会对王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巴彦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王某某的女儿王某波在巴彦县某村居住,从事农业工作,年收入一万两千元,在我处无犯罪记录。经科室审查王某波符合保证人资格,同意她做为王某某的保证人,建议为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黑狱通[2010]60号文件建议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公告同时进行。 2018年3月22日,华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建议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有异议的举报。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9日,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我院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9日,华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建议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提请公示公告同时进行。会后报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10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12日监狱押解王某某到当地司法局与其办理交接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