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2015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到孙吴县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指定由其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王某某入矫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黑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对王某某开展日常监管。社区矫正初期,王某某能够按照司法所的监管规定,做到每周电话汇报、每月书面汇报其近期思想和生产、生活情况,按时到司法所接受集中教育,还接受了3月份黑河市司法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开展的全市“三防四严”防脱管控巡查点验。2015年9月18日,孙吴县司法局在集中点验时发现王某某无故缺席,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因与人发生纠纷并致人轻伤被公安机关拘留,于10月18日办理取保候审。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黑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孙吴县司法局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收集核实王某某违反法律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其违法事实如下:王某某在2015年9月17日晚在孙吴县某歌厅门前与被害人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腿部踢伤。经孙吴县法医鉴定所鉴定,徐某右小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黑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孙吴县司法局第一时间向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报告了王某某的相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的规定,孙吴县司法局依法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撤销缓刑,并向孙吴县人民法院提请建议撤销缓刑,相关文书一并报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孙吴县公安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孙吴县司法局在对王某某进行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过程中,全程接受孙吴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检察院。在判决后,孙吴县司法局向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报告了相关情况。 (三)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5年12月14日,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人民法院判决后,由于王某某脱逃,孙吴县司法局积极协调孙吴县公安局实施抓捕工作。孙吴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8日发出逮捕证,并由派出所对王某某进行了网上通缉。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孙吴县司法局加大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力度,并与检察院刑事执行局和公安局刑警大队积极配合,加强了对撤销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的网上追逃工作。 (二)如社区服刑人员在逃,追捕收监的情况 2018年10月21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网安大队通过人脸识别拍照系统识别王某某在五大连池市客运站出现,其当日正欲乘车前往外地务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五大连池市客运站将王某某抓获,当日由派出所民警解回羁押在孙吴县看守所。 (三)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王某某实施收监过程全程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对王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起刑日期为2018年10月21日,判决执行以前刑事拘留29日,羁押抵刑29日,刑满日期为2021年9月20日。2018年11月8日,孙吴县公安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将王某某押送到北安监狱服刑。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某在逃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孙吴县司法局将其案例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通报,通过实例给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必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通过这次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本次警示教育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也要时刻提醒他们要牢固树立悔过意识、在矫意识、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时刻以法律的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再次违法。对于类似于王某某这样无视监管纪律,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收敛自己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大惩处力度,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实施应有的制裁,进而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