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刘某乙与刘某甲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某结婚后,在女儿刘某甲10岁时双方离婚,约定女儿刘某甲由李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刘某于2015年4月死亡,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全部财产和债务全部由哥哥刘某乙继承。经查,刘某在患病期间,一直由哥哥刘某乙照顾。刘某乙为继承刘某的遗产,携带刘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第四联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刘某的户口注销手续,以便继承刘某的遗产。按照销户管理规定,需要刘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一、二、三、四联。而死亡证明二、三联由刘某甲保管,刘某乙多次找刘某甲索要无果,不能办理销户手续刘某乙也就无法继承刘某的遗产,刘某乙因此与刘某甲产生纠纷,二人多次协商无果后,5月22日刘某乙在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找到派出所,要求其必须销户,见此派出所委托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调解刘某甲与刘某乙的矛盾,待资料齐全后再过来销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认真分析了纠纷情况后,5月22日调解员开展了第一次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刘某甲提出刘某所立公证遗嘱中未涉及的职业年金32000元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应当归自己所有,此外,父母离婚后,刘某未按约定支付自己抚养费,因当时自己还小未主张过权利,故认为刘某公证遗嘱中约定的由刘某乙继承的一套房屋应当归其所有。刘某乙则提出该房屋刘某在公证遗嘱已明确归自己所有,另外,自己办理弟弟刘某的丧事花费加上所承担的债务已大于所继承的刘某的遗产价值,所以,遗嘱中未涉及到的职业年金32000元应当与刘某甲平分。双方主张差距较大,争执不下。 此时,调解员拿出《继承法》向当事人进行了解读,《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据此调解员告知刘某甲因刘某留有遗嘱,所以就遗嘱中提到的遗产适用遗嘱继承,未提到的遗产属于第五款的情形适用法定继承,本案中职业年金32000元未提到故适用法定继承,根据第十条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甲继承。同时调解员提到了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并从情理上开导双方都是一家人,不要为了钱闹得不愉快。 5月24日,调解员运用背对背调解法,单独劝解刘某甲称其父刘某住院期间,主要是刘某乙在细心照顾,所以刘某才将遗产给了刘某乙,并做了公证具有了法律效力,刘某为感谢刘某乙的照顾给其遗产也合情合理,劝解刘某甲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继承问题。随后告知刘某乙,刘某甲是刘某的第一合法继承人,其父母从小就离婚,对刘某甲伤害很大,抚养费也未按约定支付,刘某甲长大成人也不容易,作为家人要相互体谅,都是亲戚,建议其换位思考,在调解员情理交融的劝解下,双方最终互谅互让,在后来的面对面调解中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刘某乙自愿放弃继承刘某所立公证遗嘱中约定由刘某乙继承的房屋,而由刘某第一法定继承人刘某甲继承。 2.刘某甲放弃其父刘某的企业年金29434.07元、补充医保5955.30元,由刘某乙继承领取; 3.刘某乙一次性支付给刘某甲12000元。 4.协议签订后,双方一同到派出所注销刘某的户口。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了解纠纷始末后,组织双方调解,在以案释法、充分说理的基础上,使得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诉求的不合理,而后再从情理上劝解双方要顾及亲情、互谅互让,最终使得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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