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李某某与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中国某建设公司将海口地下管廊某二期西段工程承包给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某等三人与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分包合同,李某某与黄某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被派到某二期西段工地施工。2018年1月27日,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导致小腿骨折。李某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某的父亲曾多次联系黄某和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李某某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和补偿费用,但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黄某相互推诿,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致使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奈之下,李某某的父亲以李某某的名义,于1月30日向海口市某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调解员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拿到应有的补偿。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李某某父亲的申请后,主动开展纠纷调解工作,一面安抚李某某和其父亲激动的情绪,一面通过各种途径对纠纷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为妥善处理李某某的损害赔偿问题,调解员积极联系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驻海口负责人周某某,希望他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的难处,积极配合调解,解决他们的困难。周某某同意调解员的意见并于当天上午前来调委会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李某某工伤赔偿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请求。李某某出示自己受伤的小腿部位和就医相关材料证明,并表示自己严格按照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地下管道维修工作,由于施工条件有限,工作具有一定风险,尽管在施工中自己已经做好安全防范,但还是不慎受伤。李某某多次联系不到黄某和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心里十分害怕,担心工伤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影响未来工作就业。因此请求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能正面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及时赔偿20万元治疗费,给自己和家人一个交待。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某某则认为,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李某某与黄某具有劳务合同关系,是黄某派遣至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的员工,因此李某某和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不同意直接对李某某受伤一事进行赔偿。调解员归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是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如何确定赔偿额度。 调解员针对争议焦点明法析理,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让他们清楚自己在事故中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围绕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李某某作为黄某的雇员,在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中受到伤害,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包给黄某,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黄某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围绕如何确定赔偿额度的问题,考虑到李某某携家带口来海口务工生活艰难,遵医嘱接受治疗后需要在家修养几个月,行动不便,需要有人陪床照顾看护,并且长期误工,家庭失去生活经济来源。调解员劝说周某某站在李某某的角度,换位思考李某某的生活处境,给予李某某适当赔偿费用,让李某某一家能安心过年。在调解员努力调解下,周某某同意先行垫付李某某在医院的治疗费用2000元(贰仟元)和过年生活费5000元(伍仟元),让李某某安心治疗,并承诺会积极协调公司总部,拿出一个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赔偿方案。

【调解结果】

经过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以转账方式赔偿李某某87000元(捌万柒仟元),其中包括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贰仟元)和过年费5000元(伍仟元),李某某及家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因该事件向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追究任何责任,此事就此了结; 2.李某某要积极配合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保险的申报,所得费用归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 3.协议签订后2天内,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及时向李某某转账支付80000(捌万元)赔偿金; 4.由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黄某追偿。 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多个部门同志的不懈努力,一宗久悬未决的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外来务工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经过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本次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三方损害赔偿纠纷,在直接责任人“失去联系”后,怎么把纠纷的调处工作进行下去,具有相当难度。第一,受害人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心中十分惶恐,情绪很不稳定,容易产生过激行为;第二,第三方责任人不是直接责任人,没有积极主动赔偿的义务,给案件的调处带来极大的困难;第三,如果处理不好第三方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可能直接导致纠纷的升级。 基于以上三点困难,调解员以积极主动的、细腻的调处方式,一方面对赔偿问题暂时回避,一方面积极做第三方责任人的工作,希望其能体谅农民工的辛苦和难处,为受害人争取到2000元的垫付医疗费以及5000元的过年费,使得受害人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有效避免了受害者情绪出现大的变化,可以平心静气的面对调解。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调解员积极接触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某某,希望他面对事实,早日把事情解决。同时联系了某经济开发区综治办、园林环卫综合处工作人员开展大调解工作,形成调解合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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