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女,1989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公主岭市。2017年2月28日因销售假药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禁止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2017年3月13日,刘某某到公主岭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司法所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后,为给刘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刘某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重点对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告之其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要求刘某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和执行禁止令的自觉性。并对矫正小组成员监督刘某某执行禁止令进行了职责分工及任务落实。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刘某某入矫初期,由于其在孕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每周与刘某某通电话,了解其生活和思想情况,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让她能够正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且能够真心悔过。每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刘某某家中走访一次,不仅做刘某某的思想工作,也与她的母亲、屯邻进行沟通交流,宣讲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同时通过这些人了解刘某某日常生活及行为表现,监督她是否遵守法院禁止令。通过日常走访及向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刘某某日常表现,刘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思想比较稳定。 入矫中期,刘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思想汇报时,提出自己家庭生活困难,法院判处的罚金让家里更加雪上加霜,怀孕在身也不能从事体力劳动谋生,她想在微信上卖化妆品缓解下家庭负担。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她有这个想法后,马上入户家访,和她讲清楚在禁止令执行期间,不能再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旦违反,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加之现在化妆品分类复杂,不是专业人士很难分清真假,希望她想想别的办法。刘某某表示自己也无法确认其想销售的化妆品是否属于药品,表示放弃从事微商的想法,但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她的表情中也看出她本人并不情愿。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多方联系,找到从事化妆品代理的张某,由他推荐一款化妆品,并主动协调公主岭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进行鉴定,确认其确实不属于药品分类。经过严格审核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刘某某可代理这种化妆品,并告诫刘某某,缓刑考验期间,为了防止其违反禁止令,她暂时只能代理这种化妆品,等缓刑考验期结束,她才可以扩大其代理范围。刘某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十分感激,没想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她能够就业谋生做了这么多努力,表示一定严格遵守禁止令,绝对不违反监管规定。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管教育情况 刘某某的母亲作为矫正小组成员,看到司法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刘某某四处奔波,也非常感激,发自内心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说:“你们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我做为她的母亲,更要好好监督她不再犯错误。” 她定期向司法所汇报刘某某思想和日常行为表现,经常叮嘱刘某某遵规守纪,绝不能做违反禁止令的事情。 通过近一年的社区矫正,刘某某认罪悔罪,并渐渐开始了新的生活,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村屯了解情况,刘某某平时在家帮其母亲做家务、做微商。与屯邻相处和睦,没有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现在,刘某某的孩子几个月了,通过代理化妆品,她基本能够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非常感激,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成为了积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典型。刘某某在思想汇报中动情地写到:“我在家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我思想工作,使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罪错给社会、家庭及自己所带来的危害,害人害己。今后我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用实际行动回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我的教育与关心,做一个守法公民、一个称职的好妈妈。”
【小结】
本案例中的刘某某是公主岭市司法局接收的第一个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做为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处于孕期、哺乳期,并要执行禁止令,对公主岭市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带来许多管理上的新挑战。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严格管理的同时,既考虑其特殊的身体状况,又从满足其自食其力的需求出发,帮助就业谋生,激发了社区服刑人员发自内心的悔过自新决心,对执行禁止令内容能够自觉遵守。通过此案例,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识到对禁止令执行,需要通过倾心教育、用心帮扶,真正感化社区服刑人员,让社区服刑人员实现从被动接受管理到自觉遵守规定的转变,这才能够更好地执行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