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XX日,当事人王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询问了解到:王某某的父亲王某与母亲孔某系原配夫妻,均已去世,他们共同共有一处房产位于某某市,该房产登记在他的父亲王某名下。王某与孔某共生育四名子女,其中长女王某四于2016年先于王某和孔某死亡,王某与孔某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二人生前均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 本案中首先要对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作出适用法律判断。本案中位于某某市的房产系王某与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王某与孔某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涉本案遗产继承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公证处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为工作重心,积极优化工作流程,持续开展绿色继承便民服务,将传统的当事人多跑腿变为当事人动嘴、公证人员跑腿,积极解决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困难、耗费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等问题。本案中,公证人员分别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工作单位、市档案馆调取查阅被继承人王某、继承人王某某的档案材料,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派出所调取以被继承人王某为户主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积极帮助被继承人完善证据线索,为当事人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黑X证字第XX号 继承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继承人王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和孔某的遗产:甲市某区某小区A栋1号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房权证X字第XXX号),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被继承人王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继承关系证明表》等; 2.被继承人孔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继承关系证明表》等; 3.《房屋所有权证》; 4.所有生存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5.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等。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因被继承人王某和孔某均于2021年1月1日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某省甲市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孔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某省甲市因病死亡; 二、位于甲市某区某小区A栋1号房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房权证X字第XXX号)登记在王某名下,系王某与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继承人王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父亲、母亲、妻子孔某、长子王某某、次子王某二、三子王某三和长女王某四,被继承人孔某的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父亲、母亲、丈夫王某、长子王某某、次子王某二、三子王某三和长女王某四; 四、被继承人王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孔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被继承人王某和孔某的长女王某四于XXXX年XX月XX日先于他们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四的女儿吕某对王某四应继承王某和孔某的遗产份额享有代位继承权,是上述遗产的代位继承人; 六、上述生存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王某和孔某生前均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订立任何形式遗嘱,并对被继承人王某和孔某生前均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七、经查询,王某自妻子孔某死亡后至其死亡之日在XX市人口信息共享系统内无再婚婚姻登记记录; 八、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王某和孔某生前均未订立公证遗嘱; 九、被继承人王某和孔某的次子王某二、三子王某三和外孙女吕某均明确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王某和孔某所遗留的上述遗产中属于他们应继承份额的继承权; 十、被继承人王某和孔某的长子王某某明确表示继承上述遗产中属于他应继承的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王某和孔某遗留的上述房产应由他们的长子王某某全部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