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2017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4月26日,王某某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报到,由老鸦庄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告知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要求其切实增强认罪服法意识,珍惜难得的矫正机会,矫正不良行为,顺利融入社会。但是,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日常管理中不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教育和个别谈话,王某某虽然在口头上表现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纪律的服从,然而实际上并不认罪服法,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走访其矫正小组成员和村民时得知,王某某逢人便说法院都没判我,司法所管不着之类的话语,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走访了解后,认为王某某思想上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内心抗拒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鉴于此,司法所强化了矫正措施,将王某某作为重点人员进行管理,对王某某不定期点名,要求其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不得请假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为王某某指定了每次电话报告、当面报告的具体日期。 2017年7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王某某定位手机无人接听,通过联系其家人告知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王某某也未按照要求报到。7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经村委会及其家人多次做思想工作,催促其到司法所报到,但他态度强硬,仍拒绝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 2.2017年7月10日,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老鸦庄镇司法所向经开区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某一次警告处分。经济开发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王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认为司法所要求王某某接听电话、定期报到等监督管理措施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及经济开发区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等有关规定。王某某故意拒不报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和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1日,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老鸦庄镇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集体评议通过,决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2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老鸦庄镇司法所将警告决定书送达王某某本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拒绝到司法所报告行为属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告知其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其本人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使他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逐步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为此,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10日,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将到王某某家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向该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进行了沟通。2017年7月12日,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区司法局在老鸭庄镇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了王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对王某某依法给予警告处分案例在全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时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据此写一篇思想汇报,这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引起了强烈反应,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通过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的方式,增强了全区社区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依法及时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注重“以案释法”,通过召开警示会议,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撰写学习心得等方式,彰显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威严,达到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