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男,1955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定安县。2015年12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2016年3月29日,唐某某到定安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唐某某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以自己腿部受伤严重或者身体不适等多种理应搪塞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履行到所报告义务,出现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司法所对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调查取证,调查证实唐某某近段时间确实腿部受伤,但是伤情较轻,不足以影响唐某某的出行,唐某某所说因为腿伤不能前来报告情况不属实,结合唐某某之前出现的经常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司法所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6年7月6日,司法所向定安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唐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证实了唐某某确实没有按时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7月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定安县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唐某某警告处罚。定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定安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7月5日,定安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唐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唐某某宣读、送达了《违法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唐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唐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唐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7月5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送达唐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唐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树立反面典型。增强了其他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的意识,对待社区矫正明显态度比以前端正、认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教育,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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