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2日被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于2013年9月5日减刑1年5个月,2010年10月14日投入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5月25日,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制定并下发《泰来监狱2016年第二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下发后各监区按要求摸排本单位减刑、假释情况,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作减刑、假释预测表并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 2016年6月13日,罪犯刘某某父亲刘增全提出自愿作为刘某某假释担保人并写下担保书。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富胜村委会证明刘增全为本村村民并在本村居住,种植水稻八十亩地,年收入为十万元,罪犯刘某某假释后有生活保障,不至于为生活问题而违法犯罪。 2016年6月13日,泰来监狱派出二名警察将罪犯刘某某父亲刘增全的担保书、收入证明、父子关系证明、村委会证明及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表、积分情况表、甘南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泰来监狱调查评估委托书等材料送至黑龙江省甘南县司法局,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2016年6月14,日经甘南县司法局调查,罪犯刘某某入狱前是地道的农民,家里经济来源都是种水田的收入,年收入十万元左右,刘某某入狱前和家人、亲友、邻里相处都不错,入狱前无前科劣迹,社会关系简单,如该犯能够假释,在其居住地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刘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2016年6月25日,泰来监狱十六监区一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呈报假释一案。会议综合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刘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4年1月28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结合该犯父亲刘增全的担保书、家庭收入证明以及黑龙江省甘南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 2016年6月27日十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6年7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虽然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过激犯罪因素,但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犯罪后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卷宗内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7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同日在监狱内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提交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减刑、假释备案报告及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呈报表一并报送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监狱提请意见,予以备案,并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同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会议。 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同意为罪犯刘某某呈报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016年8月18日一并报送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材料齐全,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于2014年1月28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社区矫正评估材料真实、齐全、合法,经报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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