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某社区居民李某(男,71岁)向同住在一个小区的社区居民王某(男,75岁)提出欲借款1万元,用于购买老年保健品,由于共同居住在一个小区,经常一起聊天、锻炼身体,彼此熟悉,王某当即表示同意,回家取出1万元现金交给李某,并约定1个月内还清。碍于情面王某未要求李某出具借条,亦未签订借款合同。然而在1个月期满后,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不还,致使王某多次追讨欠款无果。2017年8月22日,王某来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陈述案情,提出调解申请,希望能在调委会的帮助下尽快要回欠款。
【调解过程】
调委会依据王某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李某了解纠纷情况,李某表示他和王某是朋友关系,前段时间确实向王某借了1万元钱,但现在实在还不上,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 在核实纠纷真实情况后,调解员走访了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向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当事人情况。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对王某、李某都有一定的了解,他们俩人关系不错,经常见到俩人一起聊天、下棋,以前也是同一个工厂的工人。王某人比较老实,经常能在小区里碰到;李某喜欢听保健品宣讲的课,也买过不少的保健品,其妻子、孩子现在对李某经济方面控制比较严,怕他再上当,买一堆无用的保健品。 在经过多方面了解情况后,调委会依据纠纷情况制定了调解方案,为照顾李某面子,调解员打算先找李某交谈。调解员约李某于2017年8月28日到调委会协商解决借款未还事宜。谁料李某如约来到调委会后,竟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向王某借钱,如果王某非说自己借钱要拿出借据来,不能平白无故的说别人借钱不还,诋毁他人声誉。面对李某突然转变态度,否认借款,调解员进行了耐心细致地劝说和疏导,向李某普及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规定,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经过调解员的讲解,李某承认了向王某借钱的事实,并解释之前否认是怕家人责备,现在家人对其经济管控很严,自己无力偿还。调解员表示可以帮助其做家人的思想工作,共同处理此事。 在做完李某的工作后,调解员联合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李某、王某二人分别进行了走访,到他们家中了解具体情况,听取双方意见,尤其对李某家人进行耐心的普法和劝导。李某及其家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将借款还给王某。 2017年9月5日,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李某来到调委会,调解员按照集体讨论的方案主持调解王某和李某的借款合同纠纷。调解员首先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宣传调解的作用与意义,消除双方心中顾虑,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并表示会尽力配合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随后安排双方依次阐述各自的主张。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借贷数额均无异议,矛盾集中在还款方式和利息上。抓住这个关键环节,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安排在两个不同的调解室,继续做双方的工作。 李某和王某各抒己见,态度诚恳地谈了他们各自的想法,调解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分别对双方进行了谈心和疏导,希望双方在法律之外也从诚信和邻里关系和谐方面多加考虑,最终,双方当事人都表示理解和认可,表示以后还是好邻居、好朋友,一起休闲娱乐、锻炼身体,享受晚年生活,共建和谐社会。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李某自愿在2017年9月8日前给付王某10000元。2、王某放弃对借款利息的追索。3、双方自此再无任何纠纷。
【案例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通常是熟人、亲友、同事,因信任发生的借贷关系较为常见,进而导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调解此类纠纷时要充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讲明事实,摸清情况。再利用情理法想融合的方式开展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