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8日,泗县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来到县公证处,转达其当事人张某想申办公证的意愿,经公证员与孙律师深入交流方知:张某是安徽XX纸业有限公司的一名股东,因盗窃被依法羁押于泗县看守所,经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于2018年4月17日生效开始执行。因该公司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张某服刑无法参加会议,该公司通过孙律师与张某沟通,张某于2018年4月8日签署了委托书,委托该公司的另一股东王某代为参加公司拟召开的2018年临时股东会议,同意会议相关议题并进行表决。对于上述张某所签署的委托书,工商局要求经过公证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指印是张某所为。为了上述公司的正常运营,维护张某的合法民事权利,所以张某才申请公证人员前往泗县看守所为其办理相关公证的。后公证员按程序为张某办理了相关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皖泗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342xxx。 公证事项:签名、指印 兹证明申请人张某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在泗县看守所,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关于委托代理人参加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指印是其本人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