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韩某系高龄老人,事故发生时已89岁。2020年11月7日13时08分许,胡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超市门前倒车进入31号停车泊位过程中,导致站立在左侧32号停车泊位内的韩某倒地受伤。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仅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未明确事故责任,故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韩某家属只能先行垫付老人的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韩某家属多次向保险公司、胡某要求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均被拒绝。2021年5月28日,韩某的家属来到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韩某申请法律援助。 因韩某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高龄老人,根据《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实施方案,可以免予法律援助经济状况审查,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老人骨折,但因其年事已高,无法针对骨折进行治疗,只能卧床由其自行恢复。现老人虽已基本恢复,但仍无法下床活动。考虑到老人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和“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复杂性,法援中心立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先行指派律师承办该案,之后承办人及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共同上门为韩某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 在韩某家中,承办人与韩某面对面的沟通,整理案件经过,并了解到本次事故因肇事车辆未与老人直接接触,故交警大队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未明确双方的责任。承办人迅速理清办案思路,分析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韩某的倒地受伤与胡某的倒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胡某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承办人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获取关键证据,还原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通过韩某家属的配合,调取交警大队已经制作的相关证据材料;与周边商户积极沟通,调取到事故发生时的两段监控录像。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司机倒车速度较快,对韩某及其他行人造成了一定的压迫感,甚至可以看出司机倒车导致其他行人慌忙躲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司机的倒车行为与韩某倒地具有因果关系。 二是积极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为争取赔偿提供理论支撑。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因双方并未发生碰触,所以司机及保险公司屡屡辩解其无需承担责任。承办人介入后,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和近三年的类似案例,为后续庭审提供理论支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之规定,交通事故的定义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因此“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相对行人,机动车驾驶人应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而胡某倒车速度较快,且短时间内倒车三次,给老人造成了持续的压迫感,客观上给老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胡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提起诉讼,同时积极推动双方进行调解。韩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右侧大粗隆骨折,无法手术治疗,只能卧床修养,长期卧床又引发了一系列并发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老人身体越来越差,甚至已经无法下床。鉴于老人身体情况特殊,已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故承办人一方面及时与韩某家属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撤回伤残鉴定申请,另一方面在开庭前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尽快解决此案。开庭当日,承办人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承办人向法院提交监控录像、司机谈话笔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对方司机在倒车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双方当时虽然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承办人庭后主动多次与对方联系,积极沟通赔偿事宜,最终在开庭15天后推动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签订调解协议后一周后,法院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同时胡某支付了前期原告预付的诉讼费200元,保险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韩某12000元。至此,全部赔偿款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援人为高龄老人,行动本就不便,而机动车驾驶人的多次快速倒车行为明显给老人带来了持续的压迫感,客观上也给老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机动车驾驶人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受援人系高龄老人,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其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及时为受援人办理手续、指派律师。承办人介入后,尽职尽力,充分准备案件材料,多次主动联系法官,积极推动案件调解,最终成功说服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受援人拿到了赔偿款项,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展示了一名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