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男,1966年4月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2012年4月1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投送龙潭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1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26日,赵某因咳嗽发热就疗,确诊为耐药性肺结核,痰(+);2018年10月31日,赵某经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CT检查示升腰椎竹节样改变,强直性脊柱炎?,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髋关节受累)。其疾病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赵某儿子赵某甲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告知保证人在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龙潭监狱三十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赵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对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龙潭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并委托江苏省睢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赵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赵某社区矫正。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赵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龙潭监狱于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7日对赵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龙潭监狱将提请赵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赵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赵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赵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2月10日,龙潭监狱将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赵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龙潭监狱对赵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赵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8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江苏省龙潭监狱将赵某押送至出监后居住地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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