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沈某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人。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年2月10日投送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2017年5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起止为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21日,沈某某因“血尿2小时”至监狱医院门诊就诊,经检查,门诊初步诊断“血尿(原因待查)、膀胱肿块(性质待排)”,给予抗感染、止血等对症处理。为进一步明确诊断,2018年7月4日转至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行膀胱镜检查,镜下膀胱右侧壁见大小2.5cm*1cm菜花样新生物,表面无出血,并取活检送病理检查,结合病理报告,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膀胱移行癌细胞(Ⅱ级)”。2018年7月9日至宜兴市人民医院行病理会诊,结合病理报告,门诊诊断“膀胱泌尿上皮乳头状癌(Ⅰ-Ⅱ级)”。江苏省宜兴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对沈某某进行病情诊断,经宜兴市人民医院、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会诊:沈某某患膀胱泌尿上皮乳头状癌(Ⅰ-Ⅱ级)(非临床治愈期)。其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疾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沈某某儿子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宜兴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7月14日,宜兴监狱十四监区召开全体监区民警会议,提出对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宜兴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宜兴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委托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核实了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同时委托该司法局调查评估沈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人具备条件,同意接受罪犯沈某某社区矫正。 2018年7月25日,宜兴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宜兴监狱于7月26日至30日对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宜兴监狱将提请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无锡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7月31日,宜兴监狱将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沈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宜兴监狱对沈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意对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6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8月9日,江苏省宜兴监狱将沈某某押送至出监后的居住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办理了交接手续。2018年8月10日宜兴监狱将沈某某《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档案等材料送达福建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