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3日黄某某得知陈某某曾与王某在网上聊天,想做王某的女友,黄某某通过朋友赵某约陈某某在安庆市大观区某小区附近见面。当天晚上19时,黄某某伙同白某某、张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与陈某某谈判时双方发生争执,陈某某在准备离开现场时,遭到白某某的阻挠,两人发生拉扯,致白某某摔倒右腿处有一小挫裂伤,黄某某、白某某、张某三人将陈某某带至附近车库内,共同辱骂陈某某,采用脚踢、掌击的方式殴打陈某某,逼迫陈某某下跪,拍摄打人视频,最后又向陈某某索要封口费420元,整个过程持续约40分钟。当天晚上黄某某又将打人视频发给赵某,赵某对视频进行转发,导致打人视频流传到安庆市某中学2020届新生Q0群中,造成恶劣影响。 案发后,黄某某三人于2020年9月19日投案自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当天被安庆市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安庆市大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黄某某、白某某、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12月8日向安庆市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辩护函,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安庆市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通知辩护函后,根据起诉意见书内容,详细了解并研究了案情,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人数较多,经过研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将该案指派给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尹伟、李明华律师、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为黄某某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在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黄某某等人的家长,家长均表示孩子们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深忏悔,心理压力很大,希望能够从轻减轻处罚。了解到黄某某等人系在校学生,目前在安庆市某中学读书。承办人通过电话方式主动联系黄某某等人了解情况。从双方的通话中,承办人感受到了黄某某等人的后悔、认罪态度和担忧的心理状态,确定了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黄某某等人,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的辩护思路。 承办人认为,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对黄某某等人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结合案件实际,虽然黄某某等人家属在案件侦查阶段进行了赔偿,但是该案件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想要让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比较困难。承办人遂积极和负责检察官联系沟通,将本案发生的背景和黄某某等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其成长经历进行详细的阐述,积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承办人又主动联系了受害人陈某某的父母,与其耐心沟通,最终说服受害人陈某某及其父母同意大观区检察院对黄某某作不起诉的决定。承办人将该情况告知了承办检察官,并依法提交了《黄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法律意见书》,依法提出法律意见:1、黄某某等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黄某某等人刚步入社会不久,年幼无知,不知道自己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后果,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考虑其未成年人身份,对其从轻处理。2、黄某某等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黄某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都对其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如实的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坦白根据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黄某某等人自愿认罪、悔罪,应当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能配合公安机关及法院的调查,对查明本案事实起到了重要作用。4、黄某某等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此次犯罪行为之前,表现一贯良好,并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和行政处罚等。5、黄某某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陈某某及其父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综合以上黄某某等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公诉机关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充分听取承办人的意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委托安庆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对3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就读学校进行了走访,并对嫌疑人做了社会调查,得到了有利于不起诉的反馈意见。2021年1月12日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三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一年,从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承办人和检察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受援人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社工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