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06年5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5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2008年10月18日送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马某某入狱前就患有强直性脊柱炎、脊柱后凸畸形、双髋关节骨性强直等疾病。在服刑改造期间,因病情严重,符合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于2011年1月20日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1年。在保外就医期间,因罪犯马某某所患疾病没有治愈,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实施,现已废止)规定,于2012年6月7日、2013年6月8日、2014年7月2日,分别对罪犯马某某办理了延长保外就医1年的手续。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12月1日,《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废止,《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正式施行,罪犯马某某属于按旧规定办理的保外就医人员,其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截止日为2015年6月4日,为使罪犯马某某保外就医工作得以正常顺延,省局要求柴达木监狱在2015年6月4日前对罪犯马某某重新办理保外就医手续。2015年4月12日监狱给罪犯马某某亲属打电话商议办理保外就医事宜时,才得知罪犯马某某因病情加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做双髋关节置换手术,暂时无法办理保外就医事宜,直至5月28日,等罪犯马某某身体略有好转,监狱派民警将马某某带至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做病情鉴定,经诊断,其病情没有治愈,需住院治疗。鉴于这种情况,柴达木监狱于2015年6月1日向罪犯马某某居住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发函征求保外就医意见,6月5日,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复函认为罪犯马某某妹妹(保证人)现无固定职业、经济收入不稳定、没有固定居住地、属流动人口,没有具保能力,经评估,不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在前期对罪犯马某某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时了解到,马某某将原户口已销户,现实际户口在青海省格尔木市金峰路,因此,12月1日监狱又派员到罪犯马某某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司法局征求保外就医意见,12月9日,青海省格尔木市司法局经评估,认为罪犯马某某户口虽在格尔木市,但其无固定住所,提供的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也不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鉴于罪犯马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又不能再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规定,柴达木监狱于2016年2月16日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将罪犯马某某收监执行的建议,2016年2月22日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将罪犯马某某收监执行,同日,柴达木监狱选派民警将罪犯马某某收押至监狱,圆满完成了收监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