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男,1983年8月13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2012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撤销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第五、六项;三、赃款1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剩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7月25日送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6日经黔南州中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集体研究罪犯提请减刑事宜,会议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过程中,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追求改造,能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考评周期内获得有效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该犯虽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其狱内月均消费仅为158元,按照黔南州中院有关规定,可以提请减刑,建议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8年7月20日,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过程中,发现罪犯高某某虽然狱内月均消费低于全监罪犯月平均消费水平,但其狱内账户有9423.35元,具备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为此,监区民警多次对该犯进行教育,督促该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但该犯认为自己狱内月均消费并不高,符合减刑条件,拒绝履行财产性判项。监区将此事反馈到监狱刑罚执行科后,科室领导多次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和政策引导,使其认识到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是认罪悔罪的表现。该犯向监区申请拨打亲情电话,联系家人代缴罚金,在收到其家人为其缴纳全部罚金的凭证后,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了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由于该犯未全部履行完财产性判项,根据黔南州中院相关规定,需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决定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7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