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因XX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需用混凝土,于2017年4月29日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商品混凝土,方量按实际供应数量计算;合同单价按市住建委商品砼信息价指导价下调26.5%,P6、P8、细石、膨胀剂均按当月信息价下调26.5%;质量及技术要求为“符合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标准”;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的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需经廖XX、黄XX签字确认,并作为价款结算有效依据;甲方根据施工进度需要,提前一天下午15时前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申请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和技术质量要求等;甲方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搅拌车、泵车作业的安全环境;乙方运送车辆及随车人员进入现场后,须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并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混凝土;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在上述《混凝土供需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人员亦在合同上签字并预留手机号码。 涉案《混凝土供需合同》第四条为“价款结算及支付”条款,其内容为:“混凝土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乙方供货至12000方商砼,甲方支付乙方50%货款,余款50%为垫资款;以后每3000方结清一次(垫资款除外),依此类推;工程混凝土停止供应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垫资款的50%,待混凝土供应结束后,余款叁个月内清款”;第六条为“违约责任”条款,其内容为:“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质量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赔偿。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按应付款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应免除追究双方违约责任。”第七条为“其他事项”条款,其内容为:“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达十五天的,甲方应当自停止使用混凝土之日起壹个月付清未结价款。特殊外加剂由甲方采购。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协商未果,乙方提前三天告知后可停止向甲方供应混凝土,并有权要求 个月内付清所 有商品砼款。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乙方为实现维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差旅费用、交通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均由甲方承担。4、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宣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与合同同等效力)。”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供货。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申请人陆续供应价款总额为1789426.87元的商品砼共计4707方,廖XX作为合同确定的验收人,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9日期间对上述申请人供应商品砼的数量和金额予以了核对并确认无误;2018年1月2日至1月22日期间,申请人先后又向被申请人供应了相应数量的混凝土。其后,被申请人未再向申请人发出供应商品砼的传真或通知,申请人也未再继续向被申请人供应商品砼。2018年3月22日,廖XX对申请人2018年1月期间供应商品砼的方量和金额予以了核对,确认申请人供应商品砼的方量为412方及价款为181196.93元。综上,申请人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供应货款总金额为1970623.80元的商品砼共计5119方,被申请人除2019年6月5日支付货款100000元外,剩余货款1870623.80元未向申请人支付。 2019年8月5日,申请人与XX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仲裁代理协议书》,约定该律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仲裁,代理费为70000元。2019年10月14日,XX律师事务所开具《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内容为收到申请人支付的代理费70000元。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应否支付剩余货款1870623.80元; 2、被申请人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标准及数额如何确定; 3、被申请人应否承担律师代理费70000元。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87062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并根据被申请人实际付款日期、金额分段计算,具体为: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以本金1789426.87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6月4日,以本金1970623.8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6月5日至本裁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870623.80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 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19896元、案件处理费3979元,合计23875元,由申请人承担2387.5元,被申请人承担21487.5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由法律确定价款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订立合同时考虑的不足,而依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是合理地反映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办法。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