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潘某,男,197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汪清县。2021年4月,因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021年5月7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下达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5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及接收情况 2021年4月14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汪清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汪清县司法局收到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 《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工作人员先与潘某本人提供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以及本人调查了解,潘某提供的经常居住地为虚假地址;又与潘某户籍地所在村屯调查了解到,潘某未婚,将自己的土地转包了出去,平时靠打零工为生,在村里没有房产且不经常在村里居住,该人经常喝酒,村民对其印象较差。根据调查情况工作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16日,汪清县司法局研究认为潘某不适合社区矫正,形成了评估意见,同日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并将调查评估相关材料抄送至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2日潘某被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5月7日汪清县司法局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电话告知潘某于5月12日前到汪清县司法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并强调了不按期报到的后果。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潘某依法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在告知潘某报到时限后,直到5月18日该人一直未报到办理入矫手续,期间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告知其前来报到,潘某辩称自己人在长春,孩子生病在长春住院,现已欠债二十余万元。据了解,潘某一直未婚且从未听说其有孩子。工作人员再次告知其逾期不报到的后果,潘某态度蛮横对工作人员恶语相向。5月19日,汪清县司法局将《潘某未按期报到办理入矫手续的情况说明》送达至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及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5月20日至5月28日期间,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与潘某进行通话,反复强调其逾期不报到的后果,并要求其6月2日前到司法局报到,潘某表示会按期报到。6月2日潘某仍未报到,工作人员再次拨打潘某电话,一直未接通;6月3日工作人员再次拨打潘某电话,仍然未接通。考虑到潘某自称欠债,可能存在躲债潜逃的风险,6月3日,汪清县司法局再次将《潘某未按期报到办理入矫手续的情况说明》及通话记录截图送达至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及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汪清县公安局送达《协助查找社区矫正对象通知书》。6月10日,公安机关向司法局书面反馈未查找到潘某本人。在此期间,司法局工作人员于6月4日、5日、6日、10日、11日均试图电话联系潘某,但潘某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去潘某家中查访,均未查访到潘某本人,问其邻居也不知其去向。 潘某按期报到的时限为2021年5月3日至2021年5月12日,从5月13日起至6月12日该人仍未到司法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已经超期报到30天,且无法查找其下落。 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同级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汪清县司法局于6月15日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提出撤销缓刑的情况说明》《协助查找社区矫正对象通知书》及查找情况回复、司法局查访记录等材料。同时,据本人描述欠外债二十余万元,存在躲债潜逃的风险,在提请撤销缓刑的同时,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逮捕建议书》。 2021年6月24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潘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日,汪清县司法局收到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社区矫正终止。
【案例注解】
本案中潘某是因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1个月,被撤销缓刑而终止社区矫正的。对于此类情形在提请撤销缓刑时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是履行告知义务。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第一时间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限及超期报到的后果,若仍未报到,工作人员依然要积极联系社区矫正对象履行告知义务。 二是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要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本案中潘某在工作人员多次告知报到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局于5月18日和6月3日将《潘某未按期报到办理入矫手续的情况说明》送达至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及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三是发现失联状况,立即组织查找。本案中潘某于6月2日开始电话处于关机状态,6月3日司法局组织工作人员查找潘某,同时向汪清县公安局送达《协助查找社区矫正对象通知书》,6月10日公安机关对查找结果进行了书面回复。(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关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