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人员侯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侯某某,男,1987年7月生,中专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侯某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4518元。2014年9月10日被送往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7年6月2日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1日,依照《辽宁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辽监管发[2018]211号)文件精神,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侯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侯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侯某某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内务卫生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自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积1800分,被表扬三次。折合减刑六个月奖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罪犯侯某某因有罚金94518元未缴纳,侯某某户籍地民政部门不能证明其没有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且侯某某系累犯,经三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认为侯某某具备两项减刑从严条件,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从严二个月,建议依法对侯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 三监区将侯某某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完整,程序合法。但侯某某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刑,且系累犯,同意监区对侯某某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提请减刑四个月的建议。 2018年8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侯某某从严二个月减刑幅度,提请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监狱在此次对罪犯的提请减刑过程中,程序正确,把关严格,被提请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侯某某减刑四个月的意见和评审意见连同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孙某某减刑建议、评审意见和驻监人民检察院意见进行审议,同意对侯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8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侯某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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