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方某某,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因职务侵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5)科刑初字第702号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方某某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通辽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通辽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内05刑终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于2016年8月3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出监监区一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罪犯方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方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委托其亲属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全部缴纳,综合考虑,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一分监区集体合议认为,罪犯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方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18年6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并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方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方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同意提请罪犯方某某减刑五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9月2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罪犯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方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所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已全部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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