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霍某,男,60岁,小学文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在柳林监狱服刑。霍某因其个人性格问题,在日常改造中与他犯的关系不是很好,与家人关系一般,与家中联系较少。霍某性格偏僻,较固执,自私,处理事情总是用自己认为对的方法,不顾及他人感受,也较难听从他人意见,容易与其他人产生矛盾。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自身原因 霍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性格敏感多疑,情绪稳定性、控制能力差,易冲动,容易与人产生矛盾和冲突。 (2)家庭原因 霍某夫妻关系淡漠,其本人独自生活,爱好酗酒,缺乏家庭的约束。 2.入监改造表现 霍某自入监以来一直不认罪,认为法院判决的罪名和量刑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霍某,服刑期间改造意识差,行为散漫,自私自利,只会看到别人的问题,不能正视自己的问题,与监舍内他犯之间相处不融洽,属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类型。 3.心理行为表现 经过民警查阅副档、谈话了解、侧面询问、copa-pi心理测量、静态危险评估等方法对其进行的思想特点进行了认真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具有以下思想特征: (1)爱发脾气,常因琐事而愤怒,人际关系不稳定,与他人相处时时好时坏,有冲动行为。 (2)以自我为中心,经常与人发生冲突,不在乎别人的感受,敏感多疑,很难相信别人,很难跟别人合作。 (3)家庭观念淡薄,表现为与家人联系较少,喜欢一个人独处。 (4)自尊心比较强,表现为好面子,有虚荣心,在外面花钱大手大脚,冲动消费。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性格因素:性格较为孤僻,不愿与其他罪犯沟通。遇事爱冲动。 (2)心理因素:性格属于固执类型,有自己处理事情的方法,较难听从他人意见。 5.矫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通过对其的多方面了解,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教育改造方案,并在期间严格落实,达到改造效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霍某调入监狱后,监狱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副监区长牵头负责,挑选具有丰富管理教育经验的民警为成员的攻坚转化小组,并进行明确职责分工。 (2)严格管理,亮明态度。转化工作期间,严格盯控霍某的日常言行,定期检查霍某的学习日记和改造心得,向霍某明确:“到监狱服刑,不管认罪与否,必须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特别是针对霍某不认罪问题,监区向霍某明确表示:“申诉是你的权利,如果申诉,监区及时转递,如果放弃申诉,只想以不认罪的方式达到某种目的是不可能的,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使罪犯认清罪行,矫正恶习是职责所在,任何人没有例外,谁都不能逃避。” (3)回顾犯罪事实,找寻突破点。通过多次让霍某重述犯罪经过,了解到霍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造成的结果不重(轻伤一级),但是犯罪时的作案工具和所实施的行为比较恶劣,并且事后对被害人没有任何处置措施,之所以不认罪,主要原因是认为所判故意杀人的罪名有些过重,对此不认可,觉得自己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并且如果以故意伤害的罪名进行量刑,所判刑期也会有所减轻。 (4)晓以利害,讲法析法。攻坚组以法制教育为转化工作切入点,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一级和故意杀人造成轻伤一级的判决量刑幅度进行对比讲解,并且着重强调霍某自述犯罪经过时所提到的被害人徒手霍某持刀,并且三刀均砍在被害人脸部以及事后并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的事实,从法律角度,主观意识,深入浅出地解析教育霍某认清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让霍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罪名和刑期并没有过重,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 (5)亲情感化,加速悔改。通过谈话教育发现,在提及霍某女儿情况时,其情绪就会不经意间出现愧疚,攻坚组迅速捕捉到这一细节,通过深入了解其家庭状况,得知其女儿对其感情很深,于是民警迅速做通其女儿的思想工作,让其女儿利用亲情电话或会见时表达了希望霍某吸取教训、改掉冲动习惯、早日回家团聚的想法,从亲情上对霍某施加压力。 6.预期矫治目标 (1)改变霍某的法律盲区,让其明白法律的严肃性,不会因个人意愿而改变,今后做事不能认自己所想而为之,应该做到知法、守法。 (2)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尝试着融入集体生活。 (3)树立其正确的身份意识、改造意识。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民警的努力工作,霍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对法院的判决也比较认可,如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真诚的认罪悔罪,法院对我的审判是公正的,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坚决认罪悔罪。”并且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在慢慢的改正,表示要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目前在服刑改造中,能够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改变自身言行适应集体生活,与他犯关系得到较大改善,较好的融入到改造生活,积极地去面对服刑生活。对事对人不再那么偏执,能够接受他人的意见。现今,霍某定期会与女儿通信,加强与亲人的联系。证明民警对霍某的教育已经有了效果。 此案例也使民警深切体会到:此类罪犯,一般都具有较偏执、顽固等性格及认知特点,善于构建不合理认知框架,习惯以点带面来全盘否认犯罪事实;其自身的性格缺陷也往往导致此类罪犯家庭生活、服刑生活出现各类问题,加剧破坏其心理状况,从而进一步提升其转化难度。单纯的政策宣教、泛泛的心理督导,并不能对症下药,真正化解其思想,需要民警做到认真倾听,真正发现罪犯问题根源,只有知道并掌握其问题根源,才能有效打开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