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2006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至2030年4月27日止。2015年10月,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0月,陈某到珠晖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与其现年65岁的父亲租住在简陋的两居室平房里,陈某精神状态的不稳定导致其无法独立从事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家庭主要依靠其父亲在外开摩托车载客的不稳定收入生活,生活十分拮据。陈某长期需要服用精神药物,每月固定的药费支出更是给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有时不得不减少吃药或停药以维持生活开支,但是病情因此经常复发,每年都要入院治疗一次才能稳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1.加强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针对陈某的特殊情况,要求司法所在日常的管理中更加注重耐心疏导和人文关怀。以悉心开导代替批评教育,关注其日常生活状态和精神状态,让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生活的意义,重新回归社会。 2.引导其孝顺和体贴父亲,多听父亲的教诲。告诉其在家主动分担家务,减轻其父亲的负担。 3.教导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身体健康。由于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陈某身体出现了副作用。为了避免陈某其他疾病继续加重经济负担,司法所工作人员总是苦口婆心的劝说陈某按时按量吃药、戒烟戒槟榔、早睡早起。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实行每月四次的个别谈话教育。主要以报到、走访和电话访问的形式了解其近期生活和心理状态,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开展心理疏导。谈话中多为关心和引导,使陈某逐步产生信赖感和被关怀的温暖,积极生活,避免其因失去生活的希望而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降低其危险性。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在矫正初期,陈某每个月都跟同所的矫正对象共同参加社区服务,后因其精神状态不稳定,出于体恤及对其他人员的保护需要,免除了其参加社区服务的义务,但司法所并未放弃对其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会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陈某开展个别劳动,如陪同其到附近社区、沿江风光带捡拾垃圾等。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区社区矫正中心根据陈某的精神状况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司法所在组织陈某个别报到、上门走访和电话访问中,会听取其思想汇报及生活中的难处,观察了解其思想动态,与其建立信赖关系,帮助他维持稳定的精神状态。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陈某的家人和村委会工作人员也积极配合司法所对其的监管和教育帮扶,督促陈某接受司法所的监管,随时掌握其精神和生活状态。陈某父亲在发现陈某精神状态不稳定时会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对陈某父亲偶有出现监管倦怠情绪的情况进行及时安抚,并时常提醒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与司法所共同做好对陈某的心理疏导和监管工作。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珠晖区依托政府购买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联合甘霖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心理咨询师对陈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陈某放下心理负担,保持积极的心态,慢慢拾起生活的信心。司法所积极帮助陈某向医保、民政等部门争取有关救助,在2018年成功帮其解决了特殊医保,同时还帮陈某父子争取到有关临时慰问,并在陈某父子出现情绪不稳定时及时给予安抚,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多措并举降低陈某的社会危险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目前陈某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虽然偶尔会有精神不太正常的时候,但是基本上能做到按时吃药,在日常报到和走访时原意听取工作人员的教育,出现困难的时候会积极跟司法所联系,信赖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没有再出现过发表危险言论的情况,也没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各方面情况都较稳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对陈某的家庭环境、生活状态和精神状况等个人问题和需要进行了深入了解,并根据其特殊情况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矫正方案,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教育的原则,尤其注重加强对陈某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帮助其解决特殊医保,定期进行慰问,逐步建立了信赖关系,使其克服了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同时,注重发挥矫正小组尤其是家属的日常监管教育作用,使精神疾病类特殊矫正对象能够得到更全面更及时的疏导和管理,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性化特点,以及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