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及行凶危险罪犯吴某的教育转化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吴某,1995年11月20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河南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8000元。2015年3月26日进入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案犯类别为重大刑事犯,分管等级为严管二级,特管类别为吸毒史、涉黑,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为未交纳。入狱后共获得7个表扬,2次物质奖励,减刑次数为0,现刑止日期为2023年12月6日。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罪事实 2011年8月份,16岁的吴某参加了以郝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2012年夏天,其在郝某的指使下,伙同温某、韩某等人,在某县城持木棍对被害人姬某实施殴打,并抢走被害人姬某现金9000元;2012年2月间,其在郝某的指使下,伙同团伙成员姬某某、李某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凶器,窜至某KTV门口,将王某砍成轻伤;2012年2月至4月间,其在郝某的指使下,伙同团伙多名组织成员,先后在某市市区、某县等地,参与寻衅滋事两起,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2012年3月份,其在郝某的组织下,伙同团伙组织成员姬某某、田某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凶器,窜至某市某办事处某村,先后对被害人张某、张某某家实施打砸,造成物品损毁价值人民币2054元;2012年2月至4月份,其在郝某的指使下,伙同团伙组组织成员李某、姬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在某市、某县敲诈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等人现金共计12300元;2012年5月,其在郝某的指使下,伙同伙同团伙组织成员姬某某、田某等人,对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拘禁长达14小时之久;2012年2月至6月间,其在郝某的指使下,控制未成年人丁某某、张某某等人,先后在南阳市、福建省、上海市等地,强迫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二)改造表现 1.吴某系涉黑罪犯,在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期间不能呈报减刑假释,每当他犯呈报和获得减刑时吴某都只能眼巴巴地无助旁观,心理倍受打击,丧失减刑信心,改造压力巨大,自感前途一片渺茫。 2.入狱后对大墙生活一直不适应,在劳动车间从事缝纫机操作,不愿接受分配给自己的生产任务,表示自己就是这个样子,自称“能干多少干多少”,生产效率低下,改造态度消极,负面情绪较重,不愿遵规守纪。 3.心胸狭隘,干警正常与其谈话,其会疑心线长或他犯向干警打其小报告和搬弄是非,情绪激动,由此产生报复心理。并且无视面前活生生的客观事实,坚持认为自己的怀疑是正确的。 4.吴某年龄较小,性格固执,不愿与他犯相处,与互监组成员关系紧张,在生活中、监舍内易与他犯因为小事发生争执,对他犯怀恨在心。缺乏成熟有效的处理消极情绪的办法,对自己的行为满不在乎且扬言要报复,经干警批评教育仍不知悔改。 (三)危险成因 通过查阅档案及谈话记录、询问犯属、同犯反映、干警观察发现:从成长史分析,吴某自幼所处环境封闭性较强,家庭教养缺失,初中肄业,15岁时曾有在外省打工一年的经历,16岁即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捕前无业,未婚。从亲情及人际关系分析,吴某与父母、爷奶和弟弟亲情意识淡薄,较少与他人交流,凡事容易以自我为中心。从心理角度分析,吴某社会化不完整,三观扭曲、恶习深重、认知存在严重偏差。心理测试表明,吴某犯罪内因属利欲型,犯罪手段凶残暴力,犯罪爆发性较强,性格孤僻,法律意识淡薄,自制力低下,人身危险性较大。从现实角度分析,吴某受“扫黑除恶”专项活动的影响,减刑压力大,思想负担沉重,对未来丧失信心。从性格角度分析,吴某暴躁易怒,心胸狭窄,报复心强,作事不计后果,屡因日常琐事与他犯发生矛盾,行凶危险倾向明显。 (四)教育转化目标 1.转变认知,帮助吴某树立正确的三观和改造态度。 2.帮助吴某明确改造目标,坚定改造信心,增强改造动力,踏实投入改造。 3.增强身份意识,遵守监规狱纪,服从干警管理。 4.消除有害思想,平稳情绪,尽快适应狱内生活。 5.通过心理疏导及个别教育,深层次消除其行凶危险倾向,实现有效的情绪和行为管理,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琐事,化解以往矛盾,与他犯和睦相处。 (五)教育转化责任分工及落实 1.政策感化、法治教育由刘超负责实施。同时注重加强对吴某的日常监控,落实互监小组等各项监管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包夹监控范围之内,密切关注其思想动态、情绪变化、行为动向,防患于未然。帮助树立正确的改造观,认清当前形势,明白这里是监狱,罪犯在监狱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2.信任关系的建立及心理矫治、运用心理治疗等多种措施手段,由许晓楠负责实施。注重新的思维模式、行为模式的重构和固化,尤其重视行为的自我管控,增强及时止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塑造,将危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3.帮助吴某确立改造目标,走上良性改造道路,由胡波负责实施。同时注重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努力做到情理交融,既以理服人,也以情感人,弥补其爱的缺失,满足其情感需要。充分肯定其好的表现和变化,渐进式提出新的更高的期望。 4.慎用强硬的处罚措施,以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为主,由直接管理警察王乐落实。注重帮助其正确认识历时三年、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教育其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坚强和自信,才能有毅力把事情做好。遵守监规狱纪是每名罪犯应尽的义务,在服刑中要按照要求,对照标准,约束言行,走好改造之路。不能自暴自弃,遇事要冷静面对,多反思自身,多与正能量、表现好的同犯交流。 5.攻坚小组对教育转化过程中的有关信息随时交换意见,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转化措施。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攻坚小组干警的形势政策教育与心理干预等细致工作,吴某能够正确认识当前举国上下进行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对吴某的影响并不是针对其自己一个人,而是一大批次人,作为一个罪犯要从思想深处理解“扫黑除恶”的意义和必要性,纠正认知偏差,端正改造态度。其次,做事能预先想到后果,认识到“曾经年轻不代表可以一辈子任性,过去犯下的错误该是改正的时候了,不能一直重复错误”,在与同号室、同互监组他犯的相处中,逐渐学会了如何相互监督改造、共同促进改造。 近三个月以来,吴某能够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比较清楚地意识到自身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思想态度积极,改造热情较高。自觉接受干警教育,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狱纪,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服从干警安排,按要求参加学习和劳动,生产积极性明显提高,能够积极主动学习服装制作技艺,保质保量认真完成生产任务。与他犯交流和沟通增多,情绪稳定平和,相处比较融洽。综上所述,吴某总体表现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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