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羁押在焦作看守所。2019年9月20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6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补充起诉。2020年7月28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李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提供辩护。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刘莉莉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阅卷,通过阅卷了解到:2018年1月,廖某、陈某、陈江某三人开始预谋以通过实施刷单返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诈骗,三人为了实施诈骗共同出资购买了诈骗设备,并约定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提成,比例为廖某分70%、陈某20%、陈江某10%。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5日,由廖某纠结陈某、受援人李某、陈江某在福建省晋江市聚兴小区实施刷单返现进行诈骗,廖某负责准备作案用的电脑、手机、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作案工具;陈某、陈江某、受援人李某三人负责实施诈骗;陈江某负责租房、接收作案工具、及四人实施诈骗期间的吃喝等杂事。期间,廖某、陈某、李某三人操作电脑、手机在网上虚构虚假店铺,以刷单返现为由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钱财。截至案发时诈骗金额共计806229元。作案后,廖某等四人将作案用的电脑、手机等工具丢弃,廖某取得赃款分别给陈某129000元,受援人李某10000元、陈江某100000元。一审判决认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援助律师到焦作市看守所会见受援人李某,听取了李某的辩解理由,李某对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对关于主犯的认定、诈骗数额的认定以及量刑有异议。经分析,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于:一是受援人在本案犯罪团伙中的所起到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这是影响本案量刑的关键;二是相对于本案其他同案犯,一审对受援人的量刑是否过重。针对以上重点和难点问题,援助律师仔细梳理复印的卷宗材料,结合与受援人谈话内容,用彩色水笔仔细标出受援人参与的诈骗,分析受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加入时间、职务、作用、是否参与提成等案件细节;随后,援助律师查阅了《最高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并在诉讼文书网上查阅大量的关于区分主、从犯的网络诈骗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进行对比、参考和研究。 因二审书面审理,援助律师在理清办案思路后,着手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及时提交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意见如下:一、李某应被认定为从犯。1、李某没有参与本案的事先预谋。李某没有参与在涉案团伙组建,而是在形成基本犯罪框架结构后,才参与进来的。起初并不“明知”其他同案犯从事的是犯罪活动,是在懵懂的状态下被卷入犯罪过程中的;2、李某没有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出资,没有与其他同案犯约定比例分成,其犯罪所得仅为其工资收入。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同案犯廖某、陈某、陈江某三人预谋,三人共同出资,并约定比例分成,廖某70%、陈某20%、陈江某10%。所以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不是核心成员并不参与比例分成,其身份仅为赚取工资的一般“工作人员”;3本案犯罪非法所得赃款由同案犯廖某控制和支配而进行分配。同案犯陈某非法所得129000元、陈江某非法所得100000,李某仅分得事先约定的每月10000元工资;4、在本案中非法所得是廖某事先约定的每个月10000元“工资”,而其他各同案犯的非法所得为出资比例“分红”。若本案四个同案犯均认定为主犯,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足以让罪犯信服。二、一审法院对李某量刑过重。1、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李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加重被告人李某的刑罚。2、李某与陈江某相比,李某应相对较轻,不应该得到相同的刑事处罚。陈江某为共同出资人、合伙分红人,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大于李某;3、李某具有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等情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认定李某的从犯情节,对其在法定刑以下予以量刑。 援助律师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意见后,又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充分阐述本案的辩护意见。最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没有出资,加入该犯罪团伙时间较晚,分赃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三项,依法改判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通讯技术手段,虚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是受援人在本案犯罪团伙中的所起到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以及相对于本案其他同案犯,一审对受援人量刑是否过重。为解决上述重点和难点问题,援助律师认真梳理案件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撰写辩护意见并积极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判处受援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原判决基础上,刑期减少五年六个月,减少罚金110000元。受援人对二审的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案件的改判将会极大的影响受援人的人生轨迹。本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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