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冯某某等40名村民与某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某日,受短时性强降雨影响,广州市南沙区某村部分农田被浸。次日,村民们在自家农田多处发现石油类物质漂浮,村民认为这些物质来源于附近的2家汽车配件公司,于是受影响的冯某某等40户村民要求某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予以赔偿。2家公司认为自身污水的排放是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无须承担责任。在责任划分方面,村民和企业方不能达成一致,村民选出代表前往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征得对方同意调解的意愿后受理了该纠纷。鉴于纠纷涉及人数多、影响较大,为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村调委会申请与镇调委会联合调解,并成立联合调解小组。调解员即刻前往村里了解情况,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到该村受影响的农田面积达27.7亩,涉及村民多达40户,纠纷若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很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避免事态扩大,调解员马上联系各方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调解员耐心倾听了双方陈述。村民代表认为,企业排污造成农田被石油类物质污染,从而影响农作物生长,要求企业进行赔偿。2家企业代表则强调,自家企业污水的排放一直是符合排污标准的,对此自身并无过错,坚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之时,调解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即如果企业不能证明排污行为和农作物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即使排污符合国家的排污标准,企业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换而言之,无过错并不是责任免除的事由,本案企业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通过调解员的以法析理,企业代表表示同意对村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各方代表又因不同种类农作物的赔偿方式吵得不可开交。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各方理由后分析了不同方案的优劣,并引导各方代表从时间成本角度考虑各自方案的可操作性,提出不同种类的农作物按种植面积统一价格进行赔偿,对此各方均表示同意。 之后,调解员围绕赔偿金额的确定开展了多轮调解工作。村民代表坚持要求2家企业以3000元/亩的金额进行赔偿,并且要企业以3000元/亩/年的标准租赁受影响的农田4年。企业代表反对村民的方案并提出只能按500元/亩的金额进行赔偿。由于企业方提出的方案与设想差距较大,村民代表认为其无意调解,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员一方面安抚村民代表的情绪;另一方面在保障当地的经营秩序、实现互利共赢的角度上,建议企业方合理提高赔偿标准。企业代表同意只能将赔偿标准提高到1000元/亩,但是村民代表坚决不愿妥协。面对僵持的局面,调解员建议企业和村民代表阐述各自方案的依据,企业代表表示其方案是依据农业办对于被淹作物补偿化肥钱的建议而提出的;村民代表则表示自己的农田亩产值远高于3000元,其方案已经作出让步。双方代表各自提出的依据均无法说服对方。 随后,村民代表一方提出新方案,表示若企业能将排放污水的方向进行改道,他们可以不再要求赔偿,同时郑重地表示若企业对2种方案都无法接受,村民将不再参与调解并将采取另外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企业方对新方案同样反对,认为排污改道成本过高,不现实。眼见各方关系更加紧张,调解员决定采取冷却调解法,让大家先回去冷静思考几天,同时以案例劝导村民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从时间成本的角度向村民代表分析继续僵持的弊端,希望村民能理解企业在疫情影响下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无法支持较多的赔偿,建议适当作出让步。对于企业方,调解员分析了村民代表方案的合理性,指出农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希望企业方在考虑到赔偿是由两家企业共同承担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赔偿价格。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各方的思想工作,过了一段时间,企业一方提出愿意以2500元/亩的金额进行赔偿,并且愿意采取措施避免再出现类似事件。调解员再对村民一方采取逐个击破的方式,先争取愿意接受上述方案的村民与企业达成协议,从而带动其他村民。最终40户村民均与2家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矛盾就此化解,也成功避免了一宗具有潜在风险的群体性事件。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冯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等40人的27.7亩农作物赔偿费合计41850元,同时做好防渗漏工程,将厂房内地面进行硬底化。 2.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冯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等40人的27.7亩农作物赔偿费合计27400元,同时改变污水排放流向,将原先的农田河道流向改变至工厂正门方向排水渠流向。 3.冯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等40人同意收某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41850元赔偿款、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7400元赔偿款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追究2家企业的任何法律责任及再次要求赔偿,也不得扰乱2家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案例点评】

这是一宗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典型案件.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污染者不能证明损害的事实与污染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灵活运用调解技巧,深入解析有关法律条文,划清各方责任关系,以此说服企业方承担相应责任。在双方对农作物的赔偿方式争执不下时,调解员分析双方方案的利弊并积极提出新方案,及时化解僵局。在确定赔偿金额阶段,调解员巧用换位思考法、背靠背调解法、冷却处理法等调解方法,引导双方互相理解、适当让步,由于该案涉及人数较多,调解员首先逐个击破,从而带动其他人,使纠纷朝有利方向发展,最后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员先依法条、析法理明确双方的责任,后摆事实、道情理一步步缩小各方赔偿方案的差距,且始终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化解纠纷的原则,提醒企业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应尽的环保责任;也教育村民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让各方达成一致,圆满化解了纠纷,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