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2018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8起自2019年8月17日止。2018年12月27日王某到绥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王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上能遵守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监管,但内心没有重视社区矫正,存在侥幸心理。2019年3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时发现王某存在未经请假违规外出的情况。司法所立即便拨打王某的定位手机进行确认,通过询问发现王某确实未请假外出到贵阳市。司法所了解情况后,责令其立即返回司法所说明情况,并及时收集、固定相关佐证材料。2019年3月6日,王某到司法所报告了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3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认定王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上报县司法局。 2019年3月13日,绥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经集体评议,并报局领导批准,决定给予王某警告一次,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1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要求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同时将王某列入严格管理,将每周的电话汇报改为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汇报。 (四)警告的效果 收到警告决定书后,王某对社区矫正有了更深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表示一定服从管理,不让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受到警告处罚后,王某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每周按时到司法所当面汇报,每月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电话和手机定位系统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和越界外出的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3月23日,司法所利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的机会,在集中教育学习会上当场宣布了王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给予书面警告一次。通过公开宣告警告处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了社区服刑的严肃性,增强了他们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警示教育效果明显。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处罚。这是该县司法局第一次通过手机定位监管系统查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案例,说明手机定位监管在实践中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是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的重要手段。如果社区服刑人员超出限制区域,工作人员能通过手机定位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处置。这强化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增强了执法威慑力,维护了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