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2015年8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2015年9月11日,李某某到开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李某某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对李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告知其今后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奖励处分等事项,告知其应遵守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针对性强的矫正方案。 1.加强法制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李某某分析犯罪根源,耐心对他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督促其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使其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人生观、价值观。 2.司法所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其每周、每月按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或电话汇报,每月按时交一份思想汇报,重点是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每周的电话汇报及每月的思想汇报可以及时了解到其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如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跟踪解决。 3.发挥家属的作用,督促其自觉接受监督。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李某某家属沟通,争取家属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鼓励家属经常与他沟通、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向司法所反映情况,用亲情鼓励他放下思想负担,给予其关怀,使其重新面对生活,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去面对社会。 4.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掌握他的思想动态。矫正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地找其谈心,了解其身体及生活状况,及时向司法所反馈信息,有助于加强对他的思想教育。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小组成员构成、签订矫正责任书) 2015年9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李某某的情况,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综治办主任和村支书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明确了司法所的具体工作事项和矫正小组的工作事项,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向其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手册。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贵阳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李某某入矫后的三个月内属于严格管理期,故按照规定的相关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在三个月的严格管理期结束后,司法所及其矫正小组召开会议,对其近期表现作出评议,报请县司法局调整其管理类别变更为普通管理。在重大节日或重要节点,落实对李某某的见面谈话、定位抽查、电话汇报等监管措施,确保其不脱管。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手机定位、电子腕带定位) 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及时办理定位手机号码,并正常使用。通过开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管理系统对其定位监管。 (五)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按规定及时对其居住的村组进行走访。一是多与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其近期的思想、生活动态,及时针对性的制定和修改矫正方案,有效的对其精心思想、行为矫正。二是加强其村组邻居走访,了解其在社区的表现,真实体现其矫正表现。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其他的监督管理情况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李某某表现较好,没有请假外出,没有违反监管管理规定或者脱离监管的行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李某某入矫以后,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能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判决结果能正确对待。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每周、每月能够及时当面或电话汇报,并按时进行书面汇报。其心态转变明显,由最初的怕别人瞧不起,极少与邻居交往,把自己封闭在家庭圈内,不参加公众活动,转变为日常生活中和别人交流明显增多,也能正常表达自已的观点、看法,并主动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自己的思想情况,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在劳动中积极主动。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司法所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加强对李某某日常监管的同时, 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活动变化情况,保证了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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