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王某,男,26岁,贵州省纳雍县人,201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自入监以来,王某不能正确面对自己的牢狱之灾,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犯罪带来的危害,一面想做好,弥补过失,但又因入监后对接触到的负面改造信息没有判断力,任由性子和一身的江湖义气致使其藐视监规纪律,不服管理、不听教育,表现出自尊心强、好要面子、自控力弱、遇事易冲动、莽撞、并伴有暴力和攻击性行为倾向。近两年来,先后因不遵守教育管理规定、劳动纪律等被扣分二十余次,因打架等严重违规违纪被禁闭处罚一次,记过一次,严管三个月一次。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王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母文化较低,简单而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影响着其思维,由于王某还未成年就未婚恋爱生子,长期目无法纪、崇尚暴力,加之父母亲忽略了对孩子的成长教育,导致王某对法律敬畏的缺失,对社会规范的漠视。 (2)社会经历。王某中学期间就在城区结识了一些社会闲荡人员,就读职中期间,和现任妻子相识恋爱后生有一子,长期在贵州省纳雍县混迹KTV等场所,未从事正常工作,随后又结交了一些社会闲荡人员,形成了一帮较为固定的团伙,整天游手好闲、吃喝玩乐、打打闹闹,形成混社会的“小瘪三”角色。 2.入监改造表现 自入监以来,王某常藐视监规纪律,对抗管理、不听教育,易冲动,团伙义气气息严重。2015年10月26日,因向当班民警无故请假未获批准而无理取闹,顶撞、威胁民警,气焰十分嚣张,态度极其恶劣,影响极坏,隔离审查七天后,被记过处罚一次;时隔不到半年,王某又因私自串到其他监区,并无故殴打其他监区罪犯宋某某,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隔离审查七天后,监狱对王某进行禁闭十五天处罚,禁闭期间仍不思悔改,仍未认识到自己严重违规违纪的错误,随后监狱决定给予王某集训严管三个月的处罚。 (1)法律认知。王某由于就读职中时和妻子谈恋爱生有一子而辍学,在校期间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足,了解不深,导致法律常识缺乏、守法意识不强,法律意识的淡薄,养成有理就有法,无理就暴力的思维,形成了打赢就炫耀,打输就闹的外在表现。 (2)家庭因素。简单而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影响着其思维,且父母文化低,对孩子的成长教育无方,同时,也存在其父母疏于管教之失。 (3)自身因素。王某性格易冲动,青春叛离期间就开始“混社会”,江湖团伙气息严重。到监狱服刑后,由于人多,环境压抑,接触的“老乡”同改未给予正面积极的引导,致使王某法纪意识淡薄,藐视监规纪律,对抗管理、不听教育,对是非观念不能正常判断,违规违纪后不听教育,对错误认识不足,不反省,没有深刻吸取教训。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情绪不稳定、易波动、善变,易冲动,暴力倾向严重,易与人发生冲突,有暴力、攻击行为倾向,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倾向较明显。受到处罚后,对改造前途失去信心较之前严重,比较悲观,渐失改造动力和方向,劳动积极性渐差,心理上存在一定的障碍,容易出现身心问题,属危险区。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王某对法律知识的不足,无敬畏法律意识,特别是被处罚后认识依然不足,不能正确理解监规纪律的执行和自己的错误行为,认为自己是被民警“找茬子”,因此在个别教育过程中要讲透法律的强制性、监规纪律的严肃性较为困难,只有不断强化王某的红线意识、底线意识、身份意识和规矩意识,深入浅出的教育王某。 (2)性格因素:由于王某易冲动、江湖团伙气息严重,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王某非常强烈对抗改造,包括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甚至可能出现辱骂、恐吓和企图袭击干警的过激行为。 (3)心理因素:王某缺乏自我反省能力,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对处罚不能积极认识,容易被身边同改(特别是老乡)所影响,被他人利用,从而产生冲动和鲁莽行为,不计后果。 5.矫治方案 面对王某,民警意识到对他采取正面讲道理的说教方式是不会有效果的,必须从他身上寻找突破口,循序渐进,创造条件逐步转变并彻底改变其坏毛病。根据对王某近二年来的详细观察和王某的实际表现进行研判,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用“四点”方法:即找准切入点、用好闪光点、创造新起点、亲情“家“热点的措施进行教育矫治。 (1)精准摸排,找准管教切入点。在梳理王某二年多来的改造生活轨迹,监区召集全体民警进行研判,发现王某很在意别人的评价,特别是“老乡”的看法,同时好面子,伪自尊心严重。监区决定顺势利用王某的“老乡”情结,在王某的改造圈里,刻意安排改造表现好,积极靠拢民警的纳雍籍“老乡”罪犯进行诱导暗线包夹,安排一名纳雍籍民警进行包教,形成积极正面引导的改造同心圆,并每周汇报一次包夹包教情况,及时对信息进行研判。同时,实行“解铃还须系铃人”计划,将之前疑似传导负面改造信息的四名罪犯与王某编在一个联号组,告知此联号组根据监狱联组连号管理制度发现违规违纪不报、不制止予以处罚,如发现有教唆行为的,一律严惩,进而创造良好的小改造圈,斩断负面改造信息传递渠道。 (2)极力寻找突破口,用好闪光点。经过多轮谈话和信息收集研判,结合详细观察,了解到王某想学下象棋,监区决定,以象棋为突破口,便以监区文化建设为契机,成立象棋兴趣小组,但因王某不符合条件而未参加,在民警找其谈话时,王某流露出象棋兴趣小组都是有关系人的活动而不屑一顾,但日常活动中王某看到其他同改“玩”得不亦乐乎,表现出及其浓厚的兴趣,私下向兴趣组成员表示想参加,民警得知后,将王犯列为象棋兴趣小组成员,并安排小组成员教其提高棋艺,提高学习兴趣,在随后一段时间的下棋过程中,民警教导其下棋方法,并在谈到下棋规则等时穿插人生哲理,让其以棋悟规则,悟人生。至此,逐步打开了王某的心门,打消了他对成立兴趣组是有关系人的活动的认识、也打消了对民警的怨恨、打开了他内心禁锢的枷锁,随后一段时间,王犯主动借象棋书籍阅读,棋艺得到了提高。结合王某阶段改造表现,在警务区谈话、分监区教育和监区教育大会等多种场合,直接点名进行表扬,积极鼓励王某点滴改变。 (3)努力营改造氛围,创造新起点。在王某融入到监区的兴趣组活动中后,主动写出申请加入兴趣小组,监区抓住这一契机,让其加入兴趣小组,并以兴趣组为载体,让王某在寓教于乐中逐渐参加到集体的改造中,营造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行为,体验集体的温暖。同时,让其理解棋道即人生的道理,在该犯接受改造,走入正轨,再从下棋引入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等法律教育,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强制性,让其从逐步接受到行为转变;要求其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标准,改掉不良习气。并让其写一篇下棋规矩与法律相关的心得体会。有时故意安排王某去做一些改造落后罪犯的思想工作,为其改造打造一个新的起点。 (4)夯实改造基础,打好亲情“家”热点。亲情永远是罪犯转化最直接的源动力。由于王某十五岁就未婚有孩,民警了解到孩子由奶奶监护,妻子年龄偏小,现在外务工,监区主动联系其家人来单位配合对王某进行教育,共同为其积极改造增强信心和动力,通过接见先同家属交谈,让其家属教育王某知晓一位父亲必须负担的责任、一位儿子应有的孝道、一位丈夫该有的担当,在接见结束后,民警在对其做教育引导,逐步改变王某的冲动、暴力性格,加强其责任意识教育,并特批王某拨打亲情电话,解决孩子监护、教育问题,与妻子的婚姻问题等,化解后顾之忧,使得王某能安心改造。 6.预期矫治目标 (1)通过管控、矫治教育,逐步转变王某依附思想,改变其团伙气息,重塑其自身判断能力。 (2)通过遵规守纪意识教育,努力减少违规违纪现象,杜绝重大违规违纪出现,努力增强其身份意识、规矩意识。 (3)通过法律法规教育,知晓基本法律常识,认识到监狱对其处罚的合法性和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特性。 (4)通过营造良好改造氛围,引导王某走上改造正轨。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近一年的教育矫治,王某目前已明确表示彻底认识到自己之前的错误思想,接受监狱的处罚,认识到必须为曾经犯下的错误“买单”,认识到多年里所走的歧路,认识到民警的良苦用心,写出了改造保证书,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劳动,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任何活动。目前,王某获得月表扬四次,生产产差值较以往提升150%,还主动承担起兴趣小组后勤保障任务,表示对未来的改造充满信心,早日回归家庭,做一名孝子、做一名有责任心的父亲,今后做一名对家庭、对社会有作用的人。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王某从入监分监区到我监区改造后,第一时间接触到的信息额外重要,身处的改造氛围对罪犯今后的改造之路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抓住罪犯“老乡”观念深的事物两面性,辩证应用,找准切入点,通过改造表现好,靠拢民警的 “老乡“第一步扭转认识;抓住罪犯个别兴趣爱好的闪光点,以此为突破,牵动罪犯情趣,以文化人,映射更大范围正能量;用学法、知法、守法、懂法的法律教育创造新起点,植入法律意识根本;打好亲情点托起家的桥梁,化解后顾之忧,促进罪犯改恶从善,陶冶情操,积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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