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监狱服刑人员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关某某,男,1950年5月8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国营单位保卫科门卫,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关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2001年8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9月28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改造(以下简称“英山监狱”)。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9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20日、2012年2月9日、2013年12月3日、2015年10月12日、2018年4月9日共裁定减刑五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狱管理局”)批准其于2018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关某某因反复解粘液血便半年余,伴有下腹胀痛,在英山监狱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5月15日经行直肠活检示:高分化腺癌,初诊为直肠癌。于2018年6月5日转入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直肠癌、贫血、乙状结肠单腔造口,并做了直肠癌切除手术。术后送广西南宁茅桥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就诊,茅桥医院2018年6月20日给其下发病危通知书。 英山监狱四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关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茅桥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由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以下简称“疾病鉴定小组”)对罪犯关某某进行疾病诊断。茅桥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关某某患直肠癌;乙状结肠单腔造口。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桂林市城郊人民检察院通报对关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英山监狱收到《罪犯疾病诊断证明》后,及时联系关某某的家属,其儿子表示愿意做为保证人,并到监狱办理相关手续。监狱刑罚执行科通过询问和调查,认为:关某某的儿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为罪犯关某某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并共同居住。保证人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监狱根据上述情况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让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英山监狱四监区召开人民警察集体会议,集体研究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关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保证人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认为关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关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四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的建议后,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关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适当;保证人系罪犯关某某的儿子,符合规定资格条件。为进一步核实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和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及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同意对关某某采取非监禁刑罚,在我辖区实施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英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关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评审,驻监检察室派出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关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英山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对罪犯关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英山监狱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关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提请对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立即按照要求整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管理局,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管理局收到关某某案卷材料后,立即将案卷材料移交至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对关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认为关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根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认为关某某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征求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监狱认定关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请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经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认为关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关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管理局于2018年8月13日批准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英山监狱收到关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8月15日将关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当地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