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个体户,家住务川自治县红丝乡先进村。 2017年3月5日,田某向张某借款9万元整用于进货周转资金,田某主动向张某写下欠条,并在欠条中写明6个月内偿还本金,张某同意不计算利率,按时偿还本金即可。该借款于2017年9月5日到期,张某于2017年9月20日要求田某支付所欠借款9万元整。田某以资金全部用于进货无钱偿还为理由,拒不偿还。张某多次催促田某偿还9万元借款无果,田某以同样理由不予偿还。直至今日田某仍未履行承诺偿还所欠张某9万元借款。张某认为田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2018年3月5日,张某某来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张某与田某某属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此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张某经过对其经济困难的条件进行审查,也不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户。并且法律援助申请的案由也不是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根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