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太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8日,邹某驾驶其所有的豫XXXXX小型轿车行驶中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受伤。现法院委托焦作太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周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30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周某因“外伤后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半小时”到XX人民医院就诊。查体:脉搏:43次/分,血压:140/90mmHg,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左下肢短缩外旋畸形,纵轴叩击痛阳性。经X线检查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于2017年5月30日出院。 2.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6月19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周某以“车祸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2天”到XX人民医院入院,查体:脉搏:50次/分,血压:153/63mmHg,左下肢呈短缩外旋畸形,左髋部肿胀、活动受限,左下肢纵向叩击痛阳性,入院诊断:左股骨颈骨折。入院后行相关检查,于2017年6月6日在全麻下行左侧半髋关节置换术,术后预防感染、消肿止痛、改善循环等治疗,于2017年6月19日出院。 治疗经过:入院后行相关检查,于2017年6月6日在全麻下行左侧半髋关节置换术,术后预防感染、消肿止痛、改善循环等治疗,于2017年6月19日出院。 出院诊断:左股骨颈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周某医疗终结6个月,鉴定人对周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检查室,行走稍跛行,神志清,回答问题切题,记忆力可。自诉:左髋部酸困不适,不能弯腰下蹲。检查:左髋关节后外有一长16.5cm弧形切口痕,局部无明显压痛,髋关节活动时疼痛,活动稍受限,余无异常。 3. 阅片所见 2017年5月28日X片示:左股骨颈骨折。 2017年6月7日DR片示:左髋关节置换术后,金属股骨头位于髋臼内,金属关节形态正常,关节间隙未见明显异常,骨盆诸骨骨质密度减低。诊断意见:1.左髋关节置换术后;2.骨盆骨质疏松。 2017年11月30日DR片示:原为左股骨颈骨折,左侧髋关节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人工股骨头形态正常,人工股骨头位于髋臼内,关节间隙未见明显异常。诊断意见:左侧髋关节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焦作太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周某车祸伤致左股骨颈骨折,经住院行左侧半髋关节置换术及综合治疗,现医疗终结6个月,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检查室,行走稍跛行,神志清,回答问题切题,记忆力可。自诉:左髋部酸困不适,不能弯腰下蹲。检查:左髋关节后外有一长16.5cm弧形切口痕,局部无明显压痛,髋关节活动时疼痛,活动稍受限。2017年6月7日DR片示:左髋关节置换术后。2017年11月30日DR片示:左侧髋关节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九级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之标准,被鉴定人周某左股骨颈骨折致左髋关节置换术后伤残等级符合九级伤残标准。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周某左股骨颈骨折伤残等级属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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