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韦某某,男,2002年6月7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因强奸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于2017年7月21日被送入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韦某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韦某某自入监以来服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4月记表扬一次,2018年10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4月记表扬一次,合计表扬三次。 2019年8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韦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韦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共获三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韦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减刑时未满十八周岁,建议依法对韦某某提请减刑十个月。 2019年8月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韦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未管所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8月15日,未管所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韦某某提请减刑十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8月23日,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韦某某提请减刑十个月。评审会后在所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韦某某提请减刑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未管所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征求意见,驻所检察室作出“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19年9月2日,未管所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所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所长办公会议审议。所长办公会认为韦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韦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会后,未管所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