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XX月XX日,石某学、李某、李某祥来到公证处申办公证。经公证员了解,石某英于2014年XX月XX日死亡,死亡后遗留有与李某祥共有的房屋一处,其母亲王某贤先于其去世,其父亲石某学、长子李某想放弃继承权,由配偶李某祥继承。公证员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通过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房产继承权公证来办理,对当事人身份属实、产权属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公证员经必要的审查和核实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辽朝市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XX路。 公证事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李某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经本公证员审查核实,确认申请人身份属实。本公证员向李某告知了声明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李某表示知悉。 兹证明李某于2021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 李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朝阳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辽朝市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石某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XX路。 公证事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石某学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经本公证员审查核实,确认申请人身份属实。本公证员向石某学告知了声明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石某学表示知悉。 兹证明石某学于2021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 石某学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朝阳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辽朝市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李某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XX路。 被继承人: 石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XX路。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某祥继承被继承人石某英的遗产,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石某英于2014年XX月XX日死亡。 二、继承人李某祥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石某英死亡后遗留与李某祥共有房屋一户:坐落于朝阳市双塔区XX街,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朝房字第XX号,《房屋共有权证》编号:朝字第XX号。 三、据被继承人石某英的所有继承人李某祥、李某、石某学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石某英的父亲石某学健在,母亲王某贤先于其去世。 五、被继承人石某英的配偶李某祥,二人共生育子女一人:长子李某。 六、现被继承人的配偶李某祥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石某英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的父亲石某学、长子李某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二分之一为死者石某英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石某英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石某英的母亲先于其去世,现被继承人的父亲石某学、长子李某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石某英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李某祥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朝阳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