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翠区司法局开展“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更好的呵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学法守法意识,乌翠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于2021年6月2日下午在乌翠区乌马河第一小学开展了“送法进校园”为未成年人办实事专项活动。 活动中,司法局干警以“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为题开展了民法典法律知识讲座,从学习了解民法典、为什么要学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和生活案例解读等四个方面向同学们讲解了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知识。以孩子们喜闻乐见的图文导入,重点结合与学生学习、生活紧密相关的典型案例,讲解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重点宣传内容】

(一)让学生了解为什么要学习民法典 首先让学生了解为什么要学习民法典呢?我们从胎儿时期一直到成年,民法典将一路随行,呵护每一个人的成长!民法是权力之法,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平时的应用尤为重要和广泛,小到平时买菜做饭,出行,以及物业水电费,大到读书买房,开公司等等,或者结婚教育,离婚财产分割都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十分紧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希望,同时青少年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建设和教育,是切实落实民法典的重要举措。加强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重点应当培训三种意识:一是守法意识,民法典的内容关乎每个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很多是涉及人的日常生活交往的范畴。二是权利意识,民法典是一部体现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生活幸福等各方面权力平等保护的法典。三是规则意识,民法典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完备的,精确的法律规则,是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二)让学生知道《民法典》中未成年人保护法 接下来学生知道《民法典》中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哪些呢?首先我们来区分一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个是胎儿时期,《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不仅仅是为这些年基因编辑划出一道红线,也为一个生命的最开始在法律上提高了基本保障。第二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用通俗的话说,八周岁以上的小孩就可以“帮家里打酱油了”。第四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让学生知道《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 一是在总则编中,结合疫情增加条款,完善了因疫情等突发状况下对儿童的保护。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监护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该条能有效避免当父母因疫情被隔离而儿童却无人照料的情况,完善了因疫情等突发状况下对儿童的保护。 二是在特权编中,新增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居住权。物权编的一大看点就是增加了“居住权”的相关条款,目的是实现对社会弱势的保护,比如妇女、儿童、老人。而儿童作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在未能独立生活前必须依靠在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的抚养才能健康成长,此次“居住权”(可通过协议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出台,给予儿童居住权有充分的协议余地,特别在儿童父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 三是在人格权编中,新增了部分条款,在一定程度扩大了儿童的“选取姓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该条的规定使儿童的“姓氏权”不再局限于随父姓或随母姓,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四是在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部分条款,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各项权利。“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优良的家风支撑着家庭的和谐与平安,塑造着家庭成员的高尚品格和良好行为。家风同样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风正,则民风淳。”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以法律的形式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宣示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强力倡导,可以强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推进家庭弘扬优良家风的知行合一。而这条规定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家庭中的儿童,儿童需要在一个优良家风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努力塑造高尚品格和良好行为,有利于降低今后未年人或者孩子成年后可能违法犯罪的概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将《婚姻法》修改从原本的“任何人”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危害或者歧视的主体范围。在第二项中扩大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进一步保障了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权益,比如脑瘫儿、残疾儿、因患病或意外等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一起生活的条文,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更有利于子女在其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将《婚姻法》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更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就给将来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回归家庭,基本上放弃了自己的职场生涯,离婚后再度回归职场难度可想而知,收入也将会出现断崖式下跌,若判决双方各半负担子女抚养费,极有可能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下降,该条规定有利于使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其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五是在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中,新增或修改了部分条款,完善了儿童的收养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结合我国的二胎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与现行人口政策一致,有利于促进更多的孤儿被收养,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同时,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四十周岁的年龄限制,从“男性收养女性”扩大到“收养异性子女”,即增加了“女性收养男性”的限制,其本质上增加了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此次“送法进校园”为未成年人办实事活动,增强了《民法典》在学生心中的知晓度,使同学们对《民法典》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丰富了同学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同学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让法律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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