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县开展价格法普及宣传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价建设,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2018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以此为契机,乳源县发改局印制了一大批《价格法》宣传资料,向社会广大群众派发,并把资料发放到各单位分发给干部职工,以点带面推进价格法的宣传范围。在派发宣传资料的过程中,县发改局工作人员主动向群众讲解价格法的意义、颁布时间等,并对群众关心的价格现象、价格维权知识给予及时合理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受到群众热烈欢迎。通过宣传,增强了广大消费者的价格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扩大了价格政策法规和维护公众价格权益的影响面,让《价格法》走进群众、贴近百姓、服务公众。

【重点宣传内容】

1.问: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学习价格法,宣传价格法,贯彻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全国各行各业都要广泛深入学习《价格法》,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法》。为此,县发改局通过开展《价格法》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价格法律法规,增强学法、用法意识。 2、问:颁布实施《价格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价格法》的制定与颁布,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价格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一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是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序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一方面,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的自主权;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价格行为还不够规范,乱涨价、价格欺诈、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比较普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三是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价格法律,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 3、问:《价格法》什么时间起实施,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既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地位,使直接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些都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价格法不仅规范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而且规范了政府的价格行为。它明确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定价的方式、程序及原则,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它还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家将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一系列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4、问:本次宣传活动的口号是什么? 答:学习价格法,宣传价格法,贯彻价格法。 通过朗朗上口的宣传口号,让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宣传,了解、掌握、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并为《价格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问:《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价格法》的适用空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籍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这里的价格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有形产品是指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各类农副产品、工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建筑产品等。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6.问:《价格法》所禁止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 答:(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构成低于成本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二看目的,即是否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利用价格手段诈骗,属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它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变相涨价一般在供不应求时发生较多,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变相降价一般发生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如:收购商品,压级压秤;出售商品降低等级等。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暴利行为严重背离价值,破坏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了产业结构。为此,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各地相继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这是指上述七种以外,《价格法》尚未列举,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将要产生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7.问: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答: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政府在必要时对以下五类商品和服务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 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反,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这类商品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如果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卖方竞争不充分,用户无选择余地,交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卖方提出的价格买方只能违心接受;同时由于缺乏市场约束,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使生产这种商品的行业不求进取、不注意内部挖潜,不注意提高技术进步,靠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价格如果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教育、福利、保健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 随着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的变化,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品种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此次价格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广大群众对价格政策的认知程度,增强了价格维权意识,为社会各界全面了解价格法规政策、支持价格工作搭建平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一是针对性强。针对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县发改局工作人员通过面对面解答的形式,详细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为群众普及了价格方面的知识。 二是宣传范围广。县发改局印制了一大批《价格法》宣传资料,通过向广大群众派发、面对面讲解、利用精准扶贫及综治维稳契机向村民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把价格法律法规知识送到群众手中。 三是营造了良好氛围。通过宣传活动的开展,有效地把价格普法工作引向深入,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