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2日,翁某与王某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王某峰与王某胜是同胞兄弟。2010年,王某峰与王某胜商议,两家共同出资承包一辆出租车用来经营,共同分享收益。2010年7月13日,双方约定以王某胜的名义与三亚某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峰与王某胜需向客运公司缴纳车辆承包保证金12万元,承包期满后,客运公司将一次性退还此笔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王某峰与王某胜按照约定各方出资6万元共同缴纳了保证金。 2015年6月,因所承包的车辆报废,《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客运公司向王某胜退回了保证金12万元及政府发放的2013年燃油补助费1.9万元,共计13.9万元。王某峰在这期间病故,翁某认为,王某胜应返还王某峰出资的那部分钱。王某胜对与王某峰共同出资的事情无异议,但是认为该笔钱应作为父母的养老金由自己支配,不愿将属于王某峰的部分返还给翁某。翁某因没有生育男孩,长期以来在夫家得不到尊重,丈夫去世后,翁某不得不带着两个年幼的女儿寄居在娘家。但是,王某胜并不念及兄弟情面,不肯将翁某应得的款项返还给翁某,在镇政府和村委会进行调解时,还想对翁某大打出手。迫于无奈,翁某找到海南省东方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东方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待了翁某,在认定其符合援助条件后,指派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孔保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邢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听取翁某陈述,仔细审查证据材料,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可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来代理。本案的办理关键:是否有证据证明王某峰与王某胜共同出资了13.9万元;翁某应分得多少钱。 2015年11月12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四更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某胜阐述了各种不返还翁某欠款的理由,辩称本案中的12万元车辆保证金并不是王某胜和王某峰出资的,而是陈某富经营该出租车时交给客运公司的。2009年3月25日,陈某富将其经营的琼B5XXX8出租车转让给王某胜及王某峰共同经营,转让费26.8万元。当天,王某胜将筹借到的20万元支付给陈某富(其中8万元是王某胜筹借,12万元是向张某霞借的)。一个星期后,王某胜将余下的6.8万元支付给陈某富(其中4.5万元是王某峰所借,2.3万元是妹妹王某香所借)。在经营该出租车期间,除了向张某霞所借的12万元没有偿还外,其余的借款已经全部还清。2011年王某峰治病的费用花了将近30万元,这些费用都是王某胜及张某霞向亲戚朋友所借。这些债务基本上都是用经营出租车的收益偿还,但尚有部分债务没有还清。 翁某主张的1.9万元燃油补助费,王某胜没有异议,但王某胜认为翁某应得的0.95万元应该用来偿还王某峰治疗期间向妹妹王某香所借的0.78万元,余下的才交给翁某。张某霞称,王某胜和王某峰与他人转让出租车经营权,因不够钱,张某霞借给王某胜及王某峰12万元。 庭审中,邢律师据理力争,认为王某胜与张某霞所说部分事实并没有证据予以支撑,如向王某香借款0.78万元、向张某霞借款12万元等,庭审中均没有出示相应证据。相反,邢律师出具了《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证明翁某丈夫与王某胜合伙经营的事实,以及缴纳了12万元的保证金。还出具了《四中村王某胜与翁某家庭纠纷调解记录》,证明合伙事实和12万元保证金及1.9万元燃油补助费已到账。此外,还有翁某与王某胜的录音资料,证明王某胜承认与王某峰合伙。关于王某胜应返还翁某多少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该按照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退还的13.9万元应属于王某峰与王某胜的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对该财产的分割没有约定,应由双方等分,即二人各分得6.95万元。因王某峰病故,其应得的6.95万元的一半3.47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翁某所有,另一半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王某峰的父母、妻子、两个女儿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每人应得0.695万元,翁某及其两个女儿应分得5.56万元。庭审中,翁某变更了诉讼请求,只要求返还4万元。 2015年12月7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四更法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全部意见,判决王某胜返还翁某4万元。被告王某胜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与二审承办法院交流意见。2106年6月7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的案由是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与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息息相关。本案受援人翁某与其两个女儿,因婆家重男轻女的旧思想严重,导致生活和情感上得不到尊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案件承办人在代理此案中,对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细致地梳理案情,找出合法有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在庭审中一击即中,获得胜诉。案件结案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法律援助也得到了应有的效果。 本案虽不是重大疑难案件,涉案标的额也不大,但是案件法律主体关系复杂,涉及债权债务、继承、家庭关系,而且承包车辆多次变更、时间跨度大,律师在承办该案过程中,需要面对法律与情感、亲情的冲突和考验,如果处理不善,极易加深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最后,经过庭审调查,理清事实来龙去脉,受援人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返还4万元,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被告方也积极返还了款项,受援人翁某和两个女儿的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