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普法在行动:普定县司法局开展送法进矿山普法宣传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开展“八五”普法工作,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围绕“法律七进”,针对我县部分矿山企业法治观念不强等问题,8月4日上午,县司法局联合县检察院深入猫洞乡元江煤矿、桐鑫煤矿,开展送法进企业普法宣传活动。此次活动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宣讲等方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送法服务活动。活动中县司法局、县检察院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各项法律法规,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详实的案例进行讲解,促使企业学法、守法、懂法、用法,进一步增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重点宣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管理层级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和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无偿使用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矿山企业走访宣传,引导企业做好学法守法的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劳动保障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下一步,县司法局将聚焦企业关注的法律法规和热点问题,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法律体检、解答法律问题等法律服务工作,让法治融入企业,为推动企业依法经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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