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岳某某,女,1997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2018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2018年11月5日岳某某到望谟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所为岳某某组建了由镇政法委、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社区服刑人员家属、村委会成员等七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岳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岳某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岳某某入矫前三个月列为严格管理对象,并制定以下矫正方案: 1.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电话报告、到所报告、思想汇报、实地走访、严格外出请假等监督措施; 2.教育矫正措施:加强个别教育,重点是身份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严格落实每月学习教育、参加社区服务的规定时间;要求收看法制教育、法制普法教育等节目,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3.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由于其无固定工作,家庭情况一般,按照政策对其积极给予帮扶。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规定,岳某某需做到:1.每周电话汇报不少于1次;2.每半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提交思想汇报、接受个别教育谈话不少于1次;3.每月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4.司法所每月定期走访核查不少于1次。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按照规定,入矫前三个月属于严格管理,三个月时间内岳某某若表现较好可经考查后调整为管理级别,若岳某某违反规定,不服从监管,则继续作为严格管理对象或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岳某某到司法局报到后,社区矫正管理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岳某某加戴电子手环。目前,岳某某电子手环正常使用,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不定时查看岳某某的动态情况,查看是否有擅自外出情况,督促岳某某正常使用电子手环。 (六)走访核实情况 岳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其家庭及所在居委会了解了岳某某的有关情况,实时掌握其思想、生活等状况,并加强与其父母的交流,让他们从生活上、思想上多给予岳某某关心、关爱。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岳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岳某某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及参加社区劳动,表现良好。司法所的工作也得到了岳某某家人及村委会的认可。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中结合岳某某的具体情况,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循序渐进,因人施教,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矫正方案并依法实施。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