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9日,傅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处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的鲁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鲁某某受伤,在送医院的途中死亡,电动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事发后,当事人鲁某某家属认为傅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导致超车时与鲁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相撞,致鲁某某受伤死亡,电动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傅某存在严重过错。当事人家属向张掖市山丹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有关赔偿的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7年4月20日,双方当事人申请山丹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县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建议死者家属先处理死者尸体和后事;最后,为了划清责任,建议双方等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清楚后进行调解。 死者家属意见:不同意先处理死者尸体及其后事,主张肇事者傅某对死者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傅某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傅某意见:同意先期垫付死者鲁某某在医院的费用以及运尸费、停尸费和丧葬费,要求划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经协商,双方同意等待山丹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再进行调解。后山丹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分析意见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2017年4月19日16时15分许,傅某持C1型驾驶证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处超车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的鲁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鲁某某受伤,在送医院的途中死亡,电动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事实:傅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鲁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突然猛拐、驾驶非机动车进出道路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三、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傅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鲁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突然猛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时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驾驶非机动车进出道路未停车让行违反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傅某的过错与鲁某某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共同原因,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4月23日,调解员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死者家属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见,坚持傅某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死者家属解释《认定书》内容,并告诉死者家属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真实、客观、权威的。但死者家属仍然认为傅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中止。 调委会再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鲁某某家属提出的赔偿50万的要求,傅某无法接受,双方僵持不下,互不让步。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调解员不厌其烦地对双方反复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并列举出案例进行疏导教育。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收到了效果,鲁某某家要求的赔偿金额从50万元降到40万元。 4月26日,调解员首先找准问题的突破口,对鲁某某的家人做思想工作。在调解中,明确双方同等责任,明确傅某在此次事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并非傅某所愿,而且事后傅某及其家人明确同意给付死亡赔偿金,充分表明了诚意。见到鲁某某家人的脸色有所缓和,调解员抓住有利时机切入主题,劝说鲁某某家人考虑傅某的实际家庭经济情况,提出一个他能承受的赔偿金额。之后,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先从人道主义出发解决问题,细心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是协议双方均认可,鲁某某在医院的费用以及运尸费、停尸费和丧葬费已有协议人傅某支付。 二是协议双方均认可,协议人傅某赔偿鲁某某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全部各项赔偿肆拾万陆仟元整(406000元)。 三、付款期限及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付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元),剩余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至2017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此款由协议人傅某授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打入鲁某某家属指定的账户内。 四、鲁某某家属承诺在收到贰拾玖万陆仟元整(296000元)赔偿款之后立即处理鲁某某丧葬事宜,不得拖延。鲁某某家属必须向傅某提供向保险公司索赔所需材料及谅解书。
【案例点评】
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是解决纠纷的重难点所在。而本案中,交警队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同等责任后,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用真诚和耐心打动了当事人,终于使双方就赔偿数额和方式达成了共识。这次纠纷的有效化解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