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某日,周某与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6个月的合作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周某向某公司租赁车辆用于网络出行平台网约车业务,并由该公司办理网约车业务运行账户相关事宜。合同履行过程中,周某认为某公司抽成过高,且合同中存在多条对本人不利的条款,欲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其8000元车辆履约保证金,但被某公司告知若单方解除合同,需向该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10000余元。周某多次与某公司沟通,对方仍拒绝退还其车辆履约保证金,并坚持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周某遂诉至人民法院。2022年1月某日,受人民法院委托,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以下简称“调解室”)受理调解该案件。
【调解过程】
调解室在征求双方同意后正式受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前期调查工作。通过整理案件的前期情况,调解员分析当事人主张的金额并不大,但双方对基本事实存在诸多争议。由于疫情防控,调解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最终确定恢复线下调解后进行“面对面”调解。 2月某日,周某和某公司代理人郝某如约来到调解室。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并当场宣布了调解纪律及工作流程,双方当事人分别表述了自己的观点。调解开始后,周某明确诉求:要求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合作租赁协议、退还其车辆履约保证金8000元,并赔偿误工费1200元。郝某表示,同意解除合作租赁协议,但不同意退还所收车辆预约保证金8000元及对方提出的赔偿误工费1200元,并要求周某支付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拖欠其公司的租金7089.51元、车损400元、违约金3360元、收车费1000元,合计11849.51元。 在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结合之前电话沟通了解的情况后,调解员归纳了纠纷争议的焦点:一是周某单方要求解除协议是否构成违约;二是某公司所收车辆履约保证金8000元是否应退还周某。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调解员向双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结合本纠纷,双方协议不存在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周某单方要求解除协议且未按约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确已构成违约,结合协议违约条款的约定,周某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针对车辆履约保证金问题,调解员进一步指出,协议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是“协议履行完毕,且将车辆归还指定地点,交还履约保证金收据后15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金及有关费用,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显然,车辆履约保证金退还需满足上述条件,但考虑到该协议是格式条款,且提供协议的是某公司,提供协议一方在协议中存在减轻自己一方的义务,加重另一方当事人义务的情形。 在听完调解员明晰纠纷焦点并梳理法律关系后,周某仍然坚持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如数退还车辆履约保证金和赔偿其误工费。而郝某则认为,周某违约在先,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为避免双方矛盾升级,调解员决定将调解方式调整为“背靠背”调解。首先,调解员耐心劝说周某,告知其未按约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已构成违约,且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事项,因此某公司有理由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等费用。通过调解员多次摆事实、讲道理的沟通,周某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双方协议,因此降低了心理预期。最终,周某表示,其将不再坚持要求退还车辆履约保证金,只希望能尽快解除合同。 随后,调解员又向郝某指出,此次合同纠纷不完全是周某一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协议是格式合同,协议中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存在某公司减轻自己一方的义务,加重另一方当事人义务的情形,参照司法判例,此类格式条款通常会倾向保护对方的权益,希望某公司也降低违约金的要求,早日解决纷争。通过调解员一番劝说引导,郝某态度逐渐软化,并表示愿意酌情降低违约金要求。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对每项诉求进行协商,建议双方“两不找”,即:周某不再要求退还所收车辆履约保证金及索要误工费;某公司也不再要求周某支付拖欠公司的租金、车损钱、违约金、收车费等费用。最终,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解除于2021年10月某日签订的合作租赁协议; 2.周某同意以主张的车辆履约保证金8000元,冲抵某公司主张的租金、车损、违约金、收车费等共计11849.51元的赔偿金,某公司不再就超出车辆履约保证金8000元的部分向周某主张权利; 3.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不审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出现分歧又习惯性站在各自立场和角度,导致彼此之间情绪对立、产生纠纷。针对这类纠纷,首先需要做的是耐心倾听和了解双方当事人各自诉求,对各方的诉求先不急于质疑其合理性、合法性,其次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双方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正确理解自己所签订的协议内容,让当事人意识到其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其诉求认真思考,最后再建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换位思考,循循善诱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