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中医师承发展工程由全国名中医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策划发起并组织实施,以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以下简称“52号令”)为政策依据,通过中医师承方式,为民间中医从业人员考取医师资格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促进中医药人才的全面培养,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按照52号令的规定,师生需签订师承关系合同,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2017年4月26日下午,当事人王某某来到辽宁省营口市公证处,向该处公证员咨询有关《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该如何办理。王某某说她想通过“中医师承”方式考取医师资格证书,有关部门要求对《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进行公证。 王某某说她本人是高中毕业,学历较低,为了将来的就业,根据自己的喜好,想跟从一位老中医张某某学习中医理论,三年后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该处没有办理过此类公证,公证员咨询了营口市卫生局并查阅国家相关政策,了解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要求必备的资格条件及相关内容,告知王某某双方当事人需要准备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并且双方当事人需要同时来签订合同办理公证。2017年5月2日,甲方张某某与乙方王某某共同来到本处,公证员按照程序依法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该合同公证保证了相关部门的认定要求,使当事人顺利在相关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此类合同公证在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中,彰显了公证的独特作用,公证员以中立的第三方见证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自愿行为,在促进中华民族传统医学文化的延续和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营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在营口市西市区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某某与王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签订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营口市公证处 公证员:马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