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谢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谢某某系新化县温塘镇人,自20多岁开始先后在新化县温塘镇某升煤矿、某新煤矿、某兴煤矿等单位从事采煤工作,其中在某升煤矿从事采煤工作达17年之久。2005年1月,谢某某被聘至新化县温塘镇某兴煤矿(现更名为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6月16日,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谢某某被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疑似尘肺,建议复查。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知道检查结果后,并没有将此结果告知谢某某。又因谢某某当时已年满56周岁,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就对谢某某说,因其年龄已接近退休年龄不适合再从事采煤工作,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作为农民出身的谢某某,当时没多想就回家了。此后谢某某一直在家务农,没有再接触粉尘作业。2015年年底,谢某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娄底市预防疾控中心检查,才知道自己患了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因而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多次找到某升煤矿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均没有得到解决。 【承办过程及结果】 2018年1月,谢某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走进了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简单咨询后,谢某某向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通过了谢某某的申请,并指派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陈瑛律师承办此案,陈瑛律师在承办过程中,按谢某某的要求以新化县温塘镇某升煤矿为被申请人向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对该案不予受理。此案应当如何处理?时间久远,如何才能为谢某某维权?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就此案组织陈瑛律师、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的肖勇焱律师等人进行了讨论。肖勇焱律师建议以最后的用人单位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2018年3月27日,谢某某以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新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对谢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谢某某不服新化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又于2018年4月8日向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援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肖勇焱律师为谢某某承办此案。肖勇焱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4月10日接待了受援人谢某某,询问了整个案件的全部情况,并将此案的三大诉讼风险告知了谢某某: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谢某某与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时的疑似尘肺能够被确认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吗?同时,建议谢某某对此案不要过于纠结,尽量争取与单位协商解决,双方能够调解结案。 2018年4月11日,承办律师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拟好民事起诉状帮助谢某某以劳动争议纠纷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诉讼请求为:确认谢某某与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8年5月22日,谢某某诉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主要提出三点答辩意见:一是该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谢某某从2015年12月29日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至今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超过了一年的期限,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二是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与谢某某自2005年1月至2007年7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理由为上述时间段谢某某根本就没有在某荣矿业做事,双方之间亦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在上述时间段根本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即使谢某某与某荣矿业自2005年1至2007年7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谢某某的职业病责任也不应当由某荣矿业承担,因为谢某某离开单位时没有患尘肺病,疑似尘肺不一定就是煤工尘肺,2015年谢某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中间有近10年时间没有在某荣矿业上班,无法排除其在其他单位从事粉尘作业。综上三点意见,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谢某某的诉讼请求和某荣矿业的答辩观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谢某某与某荣矿业自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针对某荣矿业提出的三点答辩意见和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承办律师肖勇焱早有所料。在开庭前肖律师就两次下乡寻找谢某某当年在某荣矿业一起上班的工友调查取证,证明在上述时间段谢某某一直在某荣矿业上班的事实。另外到谢某某所在村庄找其邻居、村委调查,主要证实谢某某在从某荣矿业离职后,一直在家务农,未再去打工、从事粉尘作业。承办律师在将相关证据固定后,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以支持谢某某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阶段,谢某某的承办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据理力争,大力反驳,指出:一、本案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2007年6月16日,某荣矿业有限公司组织全体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谢某某的体检结果为疑似尘肺,但是单位并没有将体检结果告知谢某某本人,而是告知谢某某年龄大了,不适宜从事采煤工作,解除了与谢某某的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12月,谢某某因身体不适去检查身体,被诊断为患有煤工尘肺一期,谢某某得知检查结果后,四处上访和找原来工作过的单位上访维权,期间在不间断的维权,谢某某不断维权的行为使得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二、谢某某与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形,因此,谢某某从2005年1月进入被告处从事采煤工作,2007年6月16日在单位组织的职工体检过程中,在检查结果名单里面有谢某某的名字,且谢某某的承办律师在举证过程中也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在上述时间段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认为谢某某及承办律师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于是建议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谈,争取能够调解结案。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虽然没有达成一致协议,但找到了双方调解的切入点。庭审之后,谢某某的承办律师多次找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承办法官沟通调解意见,多次做谢某某及其儿子的工作,最终在新化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18年7月1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一、确认谢某某与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期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二、被告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谢某某因患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属柒级伤残导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36800元整。且被告当场兑现向谢某某支付了36800元,此案最终得以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案件点评】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简单的职业病工伤案件。就上述介绍的两个阶段来看只是简单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但是本案具有其特殊性,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自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双方在上述时间段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谢某某的职业病工伤责任是否应当由新化县某荣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承办律师肖勇焱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一方面积极调查取证,力争法院能够支持谢某某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考虑到谢某某已年近古稀,如果按照工伤案件既定的诉讼程序走下去,可能要耗费三四年时间,于是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在谢某某、某荣矿业和法院之间进行沟通,尽全力促成双方能够调解。 谢某某自得知自己患有尘肺病后,四处维权,但是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事情没有任何进展,走投无路之下,申请法律援助,走上了诉讼维权的道路。援助律师受案后,虽然深感本案维权艰难,但是不放弃,一直奉行以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从接受指派到最后调解成功,谢某某拿到工伤待遇补偿款止,耗时仅三个月。虽然拿到的补偿款数额并不太大,但对谢某某来说也是一种心理慰藉和经济补偿,同时也结束了谢某某四处奔波维权的现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