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法律援助处对张某产品缺陷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广东省兴宁市某家电配件部从中山某公司处购进某某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某支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尔后于2016年12月卖给蔡某。2017年2月26日,家住广东省丰顺县的张某从蔡某经营的副食店购买了此台热水器。当日,蔡某将热水器安装在张某家二楼的浴室内,但没有安装排烟管道。当晚,张某10岁的儿子张某某使用该热水器进行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倒地昏迷,张某发现后当即将儿子送至医院抢救,经过抢救和一年多的治疗,张某某于2018年3月6日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事故发生后,丰顺县消费者委员会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燃气热水器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Coa=1)(无风状态)不合格。 2018年3月20日,张某夫妇向丰顺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各项损失。丰顺县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安排梁贝达律师负责承办此案。梁律师接受指派后,认为这是一起产品缺陷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对于销售者,则适用过错责任。梁律师建议申请人收集好住院病历、发票清单等证据,为接下来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同时,梁律师建议受援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办理好委托手续后,梁律师立刻展开工作,起草起诉状,整理证据材料,计算出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1279336.99元;护理费79200元;交通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00元;营养费39600元;死亡赔偿金290244元;丧葬费4143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1829413.99元。 2018年4月23日,张某夫妇作为原告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山市某公司、兴宁市某家电配件部、蔡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某支公司,赔偿张某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1829413.99元。另外,张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通过医院报销医疗费合计601159元,案件开庭审理前,丰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参加本诉,请求法院判令中山市某公司、兴宁市某家电配件部、蔡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某支公司对丰顺县社保局先行支付给张某某的医疗费601159元,在本案中确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2018年6月13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某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责任和第三人丰顺社保局的垫付款如何处理问题。 一、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生产者的责任 生产者中山某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所有产品都是经过自检系统检测的合格产品,热水器排放的一氧化碳含量不足以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产品已经提示了需要把废气排放到室外,并且具有20分钟自动关闭的装置。有可能液化石油煤气瓶已经过期,出现煤气泄露,受害人吸入有害气体导致中毒,生产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中山某公司的辩解,梁律师认为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涉案热水器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确认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合格,中山某公司生产的热水器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最直接原因。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即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生产者未提供排烟管道,未排除不合理危险,未尽到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的安全保障义务。4.即使存在液化气罐阀门泄露,因液化气主要成分是烷类和烯类,其本身对人体不会造成损害,也不可能因液化气罐阀门泄露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 (二)关于销售者的责任 兴宁市某家电配件部辩称,其意见与被告中山某公司一致,其只是代理商,代理的是合格产品,客户安装部分没有达到要求才产生损害。梁律师则认为兴宁市某家电配件部明知中山某公司生产燃气热水器是烟道式热水器,却没有配置排烟管道,违反保证其产品具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蔡某则辩称,热水器上没有标明警示标识要求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其只是义务帮忙安装热水器,未收取任何安装费用,保持室内通风则无需额外安装排烟管道,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梁律师提出,销售者没有按照该某某家用燃气热水器安装要求安装,而是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存在涉案热水器安装不当的情形;未在热水器的烟道接口处安装排烟管道,致使热水器使用时燃烧废气不能排出室外,是造成张某某中毒死亡的原因。安装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转移给购买人,销售者无证安装热水器,未履行安全告知注意义务,销售者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第三人丰顺社保局垫付款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经查,丰顺县社保局对张某某的医疗费垫付了601159.3元,因此,对丰顺县社保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予以支持。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综合事实与证据,认定张某某的死亡是因使用涉案的具有缺陷燃气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住院抢救及长时间治疗无效死亡,致死事故是由于产品的缺陷、错误的安装和使用造成的,各方当事人应就不同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山某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的生产者,该产品经检验为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合格,而张某某是在使用涉案热水器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规定,被告中山某公司对张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无过错的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兴宁市某家电配件部是涉案热水器的销售者之一,该产品缺陷是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并非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被告兴宁市某家电配件部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故被告兴宁市某家电配件部没有过错,但根据产品质量法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兴宁市某家电配件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 3.销售者蔡某错误安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销售者蔡某作为安装人员,没有相应资质且明知涉案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以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并且必须安装排烟管道将燃烧废气排出室外,但其却将涉案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又未安装排烟管道,对引起张某某一氧化碳中毒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原告具有一定过错责任。蔡某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且未安装排烟管道时,原告知情但未予反对;同时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知道使用燃气热水器独自洗澡的危险性,却未做任何保护措施,故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合议庭结合原、被告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原告损失合计1721776.77元,被告中山某公司为其公司生产的热水器系列产品在永诚财保顺德某支公司投保了每次事故每人伤亡限额为100000元的产品责任险,故被告永诚财保顺德某支公司应优先赔偿原告100000元,剩余1621776.77元,由原告自负30%即486533.03元,剩余1135243.74元由被告中山某公司和蔡某各承担567621.87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兴宁某家电配件部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0月29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永诚财保某支公司赔偿两原告100000元;被告中山某公司赔偿两原告267042.37元,支付给第三人丰顺县社保局300579.5元;被告蔡某赔偿两原告267042.37元,支付给第三人丰顺县社保局300579.5元,中山某公司与蔡某对各自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兴宁市某家电配件部对中山某公司、蔡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山某公司、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继续向丰顺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丰顺县法律援助处同意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梁贝达律师负责承办此案。 2019年1月9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死亡原因问题,梁律师提出一氧化碳中毒是导致张某某死亡的唯一原因,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理由如下:损害后果为一氧化碳中毒,有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该燃气热水器存在缺陷且没有安装排烟管道,大量废气排放室内是“一氧化碳中毒”的来源,与死亡之间有事实上因果关系;使用具有缺陷的燃气热水器是排出一氧化碳的唯一来源,并没有其他含碳物质燃烧,排除其他中毒的可能性。二审合议庭综合事实和证据,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本案死者是使用缺陷热水器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的治疗无效死亡。2019年3月20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点评】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即不论生产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产品有缺陷并且造成他人损害,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侵权责任明显区别于一般侵权责任,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或者财产损失、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对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原告需证明销售者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销售者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同时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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