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5岁的徐某(女)父亲早逝、母亲残疾,生活重担过早地压在她稚嫩的肩上。早早辍学的徐某在外出打工时结识了覃某,两人以男女朋友身份开始交往。覃某以今后与其结婚需要坚实的经济基础为由,哄骗徐某卖淫。年少无知的徐某将卖淫所得全部交由覃某保管,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此后,徐某曾多次向覃某索要此前交由其保管的钱款,均遭拒绝。无奈的徐某便向老乡王某求助。 2016年6月5日14时许,王某邀约杨某、文某、龙某会同徐某来到覃某的租住屋。王某等人持事先准备的钢管进入房间,并用胶带捆绑住覃某双手后,向其索要债务。当日17时许,徐某一行人获得覃某支付的6.4万元现金及写下的20万元欠条后离去。随后,覃某报警。2016年7月16日,徐某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徐某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10日,徐某涉嫌抢劫罪被移送至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犯罪嫌疑人徐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通知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指派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亮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查阅案件材料,与公诉人详细沟通案情,并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徐某。经了解得知:徐某向覃某索要的钱款,系徐某每次卖淫后将交易所得现金交由覃某保管,无转账记录,更未出具相应的欠条和协议。如抢劫罪名成立,徐某将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若徐某所述属实,则对其以非法拘禁定罪量刑更准确,但目前无证据予以支撑。 为挖掘更多有利的线索,承办律师多次前往渝北区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徐某。会见中,承办律师了解到徐某家境贫困,家人已无法联系。此时正值初冬,天气渐冷,徐某无厚衣服保暖,承办律师为其购买了保暖衣。承办律师多次细致的沟通和贴心的关怀,使徐某感受到久违的温暖,她终于敞开心扉。交流中,承办律师提示:能显示双方存在债务关系的视频、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均可作为证据。徐某眼前一亮,告诉承办人:案发前几天,徐某曾电话向覃某催要钱款,并用手机录下了双方对话,该手机现由派出所保管。承办律师意识到该证据的重要性及时间的紧迫性,立即前往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收集到该份录音证据,其内容与徐某所述一致。 承办律师与公诉人员多次沟通,向其陈述本案应以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提起公诉的意见:徐某为了索要债务而实施了扣押他人的行为,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徐某也系受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本案应以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起诉。经过承办律师的力争,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而慎重地考虑,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徐某应以非法拘禁罪还是抢劫罪定罪?由于徐某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是想取回保管在被害人覃某处的钱款,索要过程中,虽实施了捆绑行为,但并未对覃某造成其他伤害,因而定非法拘禁罪更准确。但难点在于徐某向覃某索取的钱款系其每次卖淫交易所得现金交由覃某保管,无转账记录,更未出具相应的欠条和协议,取证十分困难。承办律师通过一次次会见被告人,与其耐心沟通,终于打开其心扉,挖掘到有用的证据线索并最终收集到该份证据。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可能表现行为都有扣押、实施捆绑等方式,但主观目的却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为索取债务为目的实施的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即使债务是非法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法律援助律师和公诉人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补充调查取证,使被告人受到恰当其分的刑事处罚,让其感受到了司法正义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