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研究生学历,1960年7月4日出生。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794.19万元和美元5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8日交付广东省阳江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根据《广东省阳江监狱关于2018年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通知》要求,监狱所辖各监区启动年度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初步筛查。六监区三分监区办案人员通过筛查,罪犯李某某符合本次提请减刑条件,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罪犯李某某向监区提交了财产刑申报表及悔过书,深刻反省了自身的罪行并且全额缴纳了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刑。 2018年2月6日,依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六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讨论罪犯李某某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李某某2015年12月入监,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收受贿赂,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制度,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属于“职务犯罪罪犯”。截止至本次减刑假释案件考核止日2018年1月30日,李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以下简称《新法释》)第七条第二款“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的考核期规定。在本次考核期间,该犯认罪悔罪,能够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行带来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总分2652分,其中2017年9月折算获得3次表扬,2017年12月获得1次表扬,没有出现扣分行为;财产性判项执行方面,涉案赃款人民币260万元已被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李某某及其亲属存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韶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乐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上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4.7万元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又缴纳了被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经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结合罪犯李某某的改造表现,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时考虑到该犯尚有人民币499.49万及美元5万赃款未退清,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18年2月中旬,阳江监狱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三分监区提交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进行审核。会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的犯罪属性、日常行为表现及所获得改造成绩,根据司法解释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的规定,比照普通罪犯同等条件从严把握,分监区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的结果,建议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六个月并将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六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广东省阳江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受理罪犯李某某减刑案件后,对案卷中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三类罪犯认定审批表及罪犯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评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经刑罚执行部门集体合议,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适当,依程序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阳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根据罪犯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法院全额缴纳个人财产10万元,在受审查期间其本人及亲属向相关司法机关退赃294.7万元,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267元,低于监狱与法院联合制定的月均消费350元的基准线的事实,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李某某减刑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余某某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5日,阳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李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受理案件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在监狱法庭开庭审理了罪犯李某某减刑案。监狱出庭警察当庭宣读了减刑建议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随后发表了检察意见,罪犯李某某亦陈述了自己的辩解,法院合议庭进行评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某某减刑的建议合法,因此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