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化名),男,1991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2015年12月,因滥伐林木罪被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止。2016年1月6日,黄某到马山县司法局报到,由白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不以为然。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未经请假擅自外出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经过2016年1月上旬初次风险测评,黄某社区矫正风险较大,属于中等危险以上,其行为有明显偏执或缺乏自控能力,缺乏时间观念。司法所确立了矫正方案,对其采取了管理等级为严管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三天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黄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关机、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3月3日,司法所在日常的管理当中,在南宁市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上发现其手机定位处于越界状态,定位地址是在南宁市市区。当天司法所及时地组织查找,通过电话询问本人,实地走访其家属了解情况,最终证实其本人已经外出马山县辖区前往南宁市区。黄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马山县辖区范围的行为,已经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之规定。司法所向其指出,即使遇事也必须事先请假,经过批准才能外出,并立即要求他当天下午返回家中,到司法所报告。第二天早上,司法所所长、村委会主任、志愿者等矫正小组成员等在办公室,黄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了司法所,在多人一番严肃和恳切长谈之下,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要摆正态度、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矫正。 2.对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黄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矫正态度不端正、缺乏自控能力等情况,2017年3月5日,白山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黄某书面警告一次。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2017年3月6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黄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确实于2017年3月3日未经请假而离开本县,前往南宁购买拖拉机零部件。黄某要离开本县,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和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6日,马山县司法局白山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马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给予书面警告。2017年3月7日,马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集体评议,经马山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3月7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白山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黄某的矫正小组,向黄某送达、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黄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又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黄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除了没钱交手机费以外,还因为缺乏自控力、缺乏时间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有抵触情绪。同时工作人员还了解到,黄某经常在其所承包的山中查看和管理林木,但山中的手机经常无信号,导致其手机无法接通的情况经常发生。 给予黄某警告后,白山司法所再次对其进行风险测评,虽然其相比之前有悔过之意,但仍处于社区矫正风险较大阶段,决定对黄某的矫正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他的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采取管控手段,让其每周三和周六主动电话汇报,经常到其家中走访看望,及时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开展社区矫正临时救助,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的生活问题。经过几个月宽严相济的人性化矫正教育,黄某告诉工作人员,他已经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黄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黄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和深刻的认识,也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他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所的日常教育矫正工作。同时,从其周围亲属及邻居的反映中,黄某各方面表现确实与过去相比有很大的进步,更加懂得珍惜在社会服刑的机会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3月6日,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黄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3月7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白山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黄某,并让黄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黄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白山司法所以此为契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县司法局针对这次警告,要求全县各司法所严格按照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利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有效控制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发生。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症下药。既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科学的个性化教育矫正,也要探索以情感化的人性化矫正,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最大化的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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