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何某某,与其同父异母的兄弟罗某甲家同住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某村2社宅基地房屋,房屋是在其父母原房屋宅基地上修建的,因实行国家房屋产权两证合一政策,何某某与罗某甲所住的房屋确权到何某某名下。目前,何某某年岁高,体弱多病,经常住院,何某某被要求把确权房产过户到罗某甲名下,却遭到其同父异母兄弟罗某乙以及2个姊妹的阻挠。为了解决确权房产的纷争,何某某与其同父异母的兄弟、姊妹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理清思路,安排调解员予以调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归属何某某确权产权的20%份额,百年归世后可否除开其他兄弟、姊妹的继承,遗赠给罗某甲?单身的何某某步入老年生活,由谁来抚养? 调解员向确权房产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收集确权房产修建的相关资料。罗某甲陈述:确权房产所在地是何某某父母辈遗留的农村宅基地,其父母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指定谁继承,原父母辈所修的房屋早已面目全非,目前何某某、罗某甲、罗某乙以及其姊妹争议的确权房产是何某与罗某甲共同出资修建的(修建房屋时约定确权房产的20%份额归何某某所有、确权房产的80%份额归罗某甲所有)。 何某某陈述:与罗某甲户口是分开的,但一直同居住同生活在一起,前些日子其生病住院期间,都是罗某甲全家出钱医治和照顾,砖混结构的确权房产不是其父母辈修建遗留的,是由罗某甲与何某某在原老宅基地的基础之上,于1998年共同出资共同修建的,当时建房后到相关单位审批房产手续,所持的建房许可证、规划证都是罗某甲的名字。 罗某乙及其他姊妹陈述:罗某甲一家长期在外打工,没与何某某生活在一起,农村确权时,房屋产权证是何某某一人的名字,确权房产水表、电表和林权证都是何某某一个人的名字。罗某甲全家打工期间,其家里的房产、土地都由其兄弟分别看管、种植。现在兄弟何某某身体病痛多,把确权房产的20%份额全给何某甲,以后其兄弟的生疮害病都要由几个兄弟姊妹来共同分担,不同意把确权房产的20%份额全给罗某甲。” 根据调解员分别找三方谈话了解到:罗某乙及姊妹都不在某镇居住,阻挠何某某确权房产的20%份额给罗某甲,其真正的目的是督促罗某甲获得遗赠房产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就是担心何某某单身一人,生病时需要人关心、照顾,而不是置之不理,要求调委会在起草调解协议时,要保证罗某甲享受遗赠权利的同时要尽抚养义务。 经调解员耐心讲解收集的相关资料:何某某与罗某甲同住期间,其生病、住院期间都是由兄弟罗某甲照顾,在何某某以后的生活中,告知罗某甲要坚持原则,尽到其无依无靠、身无分文的时候也要照顾、关心其兄弟何某某。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罗某甲全家表示将在近期迁回确权房产居住,会照顾何某某生、老、病、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由罗某甲全家承担。何某某表示罗某甲尽义务的同时愿意在其他兄弟姊妹的共同见证下,把确权房产的20%份额遗赠给兄弟罗某甲,其他兄弟姊妹不享有继承权。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罗某甲同意在签定调解协议以后,由其照顾何某某生、老、病、死,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由罗某甲全家(其配偶陈某、儿子罗某丙、儿媳吴某、孙子罗某丁)承担。 2.何某某兄弟、姊妹在何某某生病期间,可自愿选择帮助、照顾何某某,不继承不享有确权房产20%的份额。 3.何某某同意百年归逝之后把确权房产20%的份额全部遗赠给罗某某全家包括(其配偶陈某、儿子罗某丙、儿媳吴某、孙子罗某丁)。
【案例点评】
这起涉及兄弟、姊妹之间的遗赠房产纠纷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是收集:收集材料是调解纠纷的关键环节,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谈话笔录,同时向村组左邻右舍了解记录谈资,不放过一点与纠纷相关的物件,不忽略一点与纠纷相关的痕迹。 二是听:即倾听,做一个细心、耐心的倾听者。当事人是倾诉者,让当事人说够、说足、说透。 三是授:即传授,做一个合格的传授者。纠纷中当事人有许多疑问、许多困惑、许多困难需要我们解答、解决,在接待时,应根据他们提出的具体问题予以解释,做一个合格的法、理、情传授者。法律运用能力是对法律的运用具备综合性、系统性和针对性,通过我们的传授,当事人欣然领会,并能及时消化。 四是告:即告知,做一个明白人。所谓“告知”是调解员大致了解纠纷情况后,从调解过程中,从法律的角度,让当事人知晓应当知晓的问题。